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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8-11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公告编号:2023-05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02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7             -           2023/8/18        2023/8/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 2023 年 6 月 2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529,709,816 股扣除

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7,393,888 股后的 1,522,315,92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022 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228,682,298.70 元人民币(含税)。2022 年度,

本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详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4)、《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8)。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且本公司此次

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送股或转增分配,本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所以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22,315,928

×0.15022)÷1,529,709,816≈0.14949 元/股。

     综上,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949)÷(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7           -           2023/8/18        2023/8/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

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022 元人民币;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022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20 元

人民币(保留 5 位小数)。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3520 元人民币(保留 5 位小数)。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

(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 0.15022 元人民币。

    (5)对于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5022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 9:00 至 17:00 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权益分派事宜:

联系部门: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2512618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