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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星股份:民生证券关于庚星股份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5-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庚星
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期回访,并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5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
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情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
5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情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所列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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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为规范等。                               所列事项外,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外,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度、规则。
                                           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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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外,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积极督促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业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管理,确保信息披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露事项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应向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积极督促企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业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管理,确保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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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露事项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应向上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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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
                                              外,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
                                              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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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除保荐机构另行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公司未发生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该等情况。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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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保荐机构通过公司公告的《庚星股份董事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段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专项说明》了解到 2020 年至 2021 年,公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 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存在通过未识别的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关联方进行资金占用的情况,截至目前,
17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 相关占用资金已归还,并收取了相关资金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占用费。知悉相关情况后,保荐机构于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5 日进行了专项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交易所 现场检查,具体详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项。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专
                                               项现场检查报告》。
                                            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对
                                            庚星股份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18                                          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庚星股份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非公开发行保荐总结报告书》所列事项外,庚星股份按照《公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保荐
总结报告书》所列事项外,庚星股份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蒋红亚                       王   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