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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富邦: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度-2025年度)2023-05-26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 年度-2025 年度)


                (2023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实际、投资者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时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以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为原则,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及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以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前提,并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兼顾公司正
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
董事同意、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
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条件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
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
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与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或诉求。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征询独立董
事的意见,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半
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
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安排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四、本规划的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