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济南高新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1-18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067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高新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山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具体如下:
2023年初,济南高新子公司山东瑞蚨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黄金贸易业务,公
司在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对有关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
认营业收入。2023年8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有关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将上述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
业收入,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2,391,068.00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前
期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王成东作为公司董事长、雷学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
相关责任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高财
务核算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
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涉及2023年一季度合并
财务报表部分项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
增强合规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
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