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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2023-08-29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现提名周

钧明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

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

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

三类资格之一。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

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现提名钱

翊樑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

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

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

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现提名袁

华刚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

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

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

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