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上述议 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为惠州德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恳电子”)就德恳电子对 大连龙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龙宁”)应承担的债务向大连龙宁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事项,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符合 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俊杰、王忠诚、李兴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