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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营业部、分公司、办事处、
代表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及薪酬管
理事项;
    (十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的工资总额,决定公司工资分配及
执行监督相关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展;
    (十八)决定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
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决定
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聘
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
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合规管理职责;
    (十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风险
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
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
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管理
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授权
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
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十一)审议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审议信息技术战略,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
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等相关工作;
    (二十二)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规
划公司廉洁从业内控管理体系和廉洁从业文化建设体系;审议公司廉洁从业管理
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指导和评估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工作;
    (二十四)承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审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的战略和目标、全流程控制制度和管控机制;定期审阅投资者保护工作报告;决
定其他投资者保护重大事项;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
事会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二)股东大会决策权限范围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以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办公室设置
证券事务代表岗位,辅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
    第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或报告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举行。由于情况紧急
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须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应亲自签署表
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
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
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
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
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与会议
记录人共同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
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