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3-06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根据

行业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近期修订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

营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表。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说明

                                                                                              根据公司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期拟搬迁新
198 号,邮政编码 230081。                      号,邮政编码 230601。                          住所相关实
                                                                                              际情况修订




                                               第十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 调换章节次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序




                                               第十七条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总体要求:贯彻
第十七条 公司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是,贯彻落                                                     根据《证券
                                               落实证券金融领域廉洁风险防控各项要求,厚植
实证券金融领域廉洁风险防控要求,厚植廉洁文                                                    经营机构及
                                               廉洁文化,打造具有公司特色的廉洁风险防控机
化,打造具有公司特色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使                                                    其工作人员
                                               制;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全体员工树立廉
员工树立廉洁从业理念,恪守“讲规矩、守底                                                      廉洁从业实
                                               洁从业理念,恪守“讲规矩、守底线”的基本操
线”的基本操守,最终形成廉洁合规、质效并举                                                    施细则》修
                                               守,最终形成廉洁合规、质效并举的良性发展格
的良性发展格局。                                                                              订
                                               局。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同时选举 2 名以上董事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同时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
                                                                                              根据《上市
(包括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当公司单一股
                                                                                              公司独立董
制度。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事管理办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上,或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法》第十二
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条修订
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根据安徽省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华安证券股     国资委《推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   进省属企业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
                                               司党委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     党建工作与
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
                                               设总要求,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生产经营深
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各分支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在完     度融合的实
机构、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于公司党
                                               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各分支机构、子公     施意见》要
委。
                                               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于公司党委。             求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拟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根据《证券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基金经营机
                                             定;                                           构董事、监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    事、高级管
                   新增
                                             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理人员及从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     业人员监督
                                             管理能力;                                     管理办法》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新增
                                             拟任公司董事长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
                                             业人员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二款和第三款相关情形的;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
行期满未逾五年;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被剥夺政治权利;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
三年;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     根据《证券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       基金经营机
年;                                         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     构董事、监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     事、高级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     理人员及从
限未满的;                                   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业人员监督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   (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     管理办法》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   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     第七条修订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   限尚未届满;
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
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
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   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逾三年;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     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起未逾二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及中
情形。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根据《上市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     公司独立董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事 管 理 办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法》第八条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修订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或 2 家证券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或 2 家证券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件: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及本章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根据《上市
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公司独立董
力;
                                               律法规和规则;                                 事 管 理 办
(三)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第七条
上,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修订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上学位;
                                               良记录;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      根据《上市
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     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     公司独立董
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管理办
(一)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事:                                           法》第六
司董事的人员;                                 (一)在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条、《证券
(二)最近 3 年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和关联方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基金经营机
任职的人员;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构董事、监
(三)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和关联方     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事、高级管
任职的人员;                                   配偶、父母、子女;                             理人员及从
(四)与公司和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业人员监督
事、监事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管理办法》
员;                                           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九条、第
(五)在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十四条修订
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六)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自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然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上    有重大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及关联方提供财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八)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
(九)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款至第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八)款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十)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八)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的人员;(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司董事的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                                (九)最近 3 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及时解聘。                                    (十)与公司及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
                                              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
                                              (十一)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时,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根据《上市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公司独立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事管理办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法》第九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条、第十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条、第十一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条修订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一)《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
                                               规、部门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
职权。
                                               职权。
(二)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市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独立董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事管理办
                                               (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法》第十八
                                               发表独立意见;
权。                                                                                          条修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七)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职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件、公司章程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二)至(六)项职权应取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上市公司独立
(三)提名、任免董事;                         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根据《上市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公司独立董
励计划等事项;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事管理办
(六)募集资金使用;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法》第二十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条修订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
分红方案;                                     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五)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                                                  根据《上市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独立董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事 管 理 办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                                                   法》第二十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条修订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风险控 风险控制、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业委员        根据《上市
制、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业委员会。各 会。各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由董      公司独立董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根 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事 管 理 办
据情况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法》第五条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及公司实际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情况修订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 ESG 理念、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规划、目标等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根据公司实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际情况修订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告》及重大 ESG 实质性议题的管理进展,并向董
并提出建议;                                事会汇报;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负责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并披露财务会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   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董事会审议;                                 报告;                                         根据《上市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公司独立董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计师事务所;                                   事 管 理 办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法》第二十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六条修订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六)负责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六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考核并提出建议;                                根据《上市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公司独立董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与方案;                                        事 管 理 办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法》第二十
策与方案;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八条修订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并提出建议;                                   根据《上市
序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公司独立董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行遴选、审核;                                 事 管 理 办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三)对董事候选人提名或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     法》第二十
核并提出建议;                               的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条修订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根据《证券
                                             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基金经营机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构董事、监
新增                                         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应当符合证券基金     事、高级管
                                             从业人员条件外,还应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理人员及从
                                             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    业人员监督
                                             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    管理办法》
                                               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拟任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   第六条新增
                                               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与第一百七
形以及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删除
                                                                                              十一条合并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证券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基金经营机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具备《公司法》、
                                               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拟任公 构董事、监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司监事会主席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 事、高级管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任免监事,应
                                               人员条件。公司任免监事,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 理人员及从
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业人员监督
案。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管理办法》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修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到 7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根据公司实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际情况修订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不低于 1/3。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不低于 1/3。职工代表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任一股东推选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
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    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
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根据修订情况修改相关条目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