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与镇江国有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备案报告》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保 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 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 保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公司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 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