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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9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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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

    独立董事委员因不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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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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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上

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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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含电子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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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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