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3-12-09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2023 年 12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
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
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
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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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公司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
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
赠意愿。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
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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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
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
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转账
或汇款、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
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
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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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
序执行:
(一)由公司经办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审核会签部门,内部
审计部门为监督和审计部门,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股东大会、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组成公司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
系;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由公
司经理层研究决定后实施,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达到 50 万元(含)的,捐赠方案经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履行决策程序。
本制度中所述“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
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
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
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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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
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
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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