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9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贵州钢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国家现行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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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
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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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
独立董事委员因不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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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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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经营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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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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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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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含电
子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
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
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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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
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
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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