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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9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贵州钢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国家现行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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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

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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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

    独立董事委员因不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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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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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经营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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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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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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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含电

子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

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

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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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

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

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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