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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9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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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半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

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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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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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通知全体委员,

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含电子签名);会议记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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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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