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2023-11-16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
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
35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6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
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
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
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主承销商”或“保荐
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初
1
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
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
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海锦江航运(集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锦江航运
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网下申购
601083 网上申购代码 780083
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锦江航运 网上申购简称 锦江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水上运输业 所属行业代码 G55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发行方式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110,000.00 拟发行数量(万股) 19,412.00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
19,412.00 -
(万股) (万股)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
发行后总股本(万
129,412.00 后总股本的比例 15.00
股)
(%)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823.60 13,588.40
(万股) (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6,000.00 100
量上限(万股) 量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
- -
(万股) 发行数量比(%)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
资管计划认购股数/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
- 否
金额上限(万股/万 售安排
元)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 2023 年 11 月 21 日 2023 年 11 月 23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
时间 (T-3 日)9:30-15:00 (T-1 日)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2
时间 日)9:30-15:00 时间 日 ) 9:30-11:30 ,
13:00-15:00
网下缴款日及截止 2023 年 11 月 28 日 网上缴款日及截止 2023 年 11 月 28 日
时间 (T+2 日)16:00 前 时间 (T+2 日)日终
备注:无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核查: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
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
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
组织、个人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
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11月20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
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
备系统(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在线
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
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
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
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2、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要求:网下投资者须于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13:00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11 月 21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给
出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
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请网下投资者按
“三、(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中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网下
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
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定价依据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
3
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
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
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
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
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
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
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3、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要求: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资产规模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方式”)。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
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
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
诺,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下
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
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
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
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
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
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
自然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
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
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4、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
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
过 3 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
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
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 IPO 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
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
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 2 次报价记录的,以第 2 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
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
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5、网下申购上限: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6,000万股,
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4.1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
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6、高价剔除机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
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
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
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
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
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
5
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
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7、确定发行价格: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
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
于 30%。
8、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
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
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
布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
6
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
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0、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已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3〕1901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发行人股票简
称为“锦江航运”,扩位简称为“锦江航运”,股票代码为“601083”,该代码同
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083”。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水上运输业(G5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上、
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互联
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
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7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 19,412.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5.00%,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9,412.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
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3,588.4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70.0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823.6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
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
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
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
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
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
下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招股意
8
日期 发行安排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向书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周四)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
格或价格区间(当日 13:00 后)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5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
2023 年 11 月 17 日
格或价格区间
(周五)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T-4 日
12:00 前)
2023 年 11 月 20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
(周一)
格或价格区间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
T-3 日 格或价格区间(当日 9:30 前)
2023 年 11 月 21 日 初 步 询 价 日 (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 初 步 询 价 期 间 为
(周二) 9:30-15:00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2023 年 11 月 2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周三)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11 月 23 日
网上路演
(周四)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23 年 11 月 24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3 年 11 月 27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日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23 年 11 月 28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周二)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2023 年 11 月 29 日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三)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提示性
2023 年 11 月 30 日
公告》
(周四)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
9
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
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
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
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 9:00-18:00 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
2023 年 11 月 17 日(T-5 日) 9:00-18:00 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 9:00-18:00 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
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
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11 月 22 日(T-2 日)刊登的《上海锦
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
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
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10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
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
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即原网下 IPO 申购平台 CA 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3 年 11 月 17 日(T-5 日)
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
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
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
https://ipoinvestor.gtja.com)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
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网下投资者可在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12:00 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和
提交方式请登录“国泰君安业务发行申报平台”(https://investor.gtja.com/home)
查看“锦江航运网下投资者报备材料及资产证明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
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机构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的
相关规定。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满足机构投资者注册
网下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11
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
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
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
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8、个人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具备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投资交易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且具有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
易记录,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
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 180 天(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
纪律处分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不满三
次;
(4)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能够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5)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应为 C4 级(含)以上;
(6)具有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首发证
券研究定价、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7)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9、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12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六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
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
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
10、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6,000 万股,占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的 44.1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13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资产
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
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
不得超过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与
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
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
然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
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
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
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
https://ipoinvestor.gtja.com)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
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
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网下申购承诺
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网下
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其余获配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
14
市首日即可交易。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 https://ipoinvestor.gtja.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
题请致电咨询 021-38032666(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7
日(T-5 日)的 9:00-12:00,13:00-17:00,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的 9:00-12:00),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点击“我的信息”中的“基
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
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信息”中的“配售对象”和“关联方信息”按照页面要求逐步
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项目”,选择“锦江航运”,点击“参与报备”,勾选拟参与
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
点击“我的信息”—“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
象,需手工添加),在第二部分关联方信息处点击“导出 PDF”下载投资者关联方
信息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在第三部
分参与本次申购的相关资料处点击“模板下载(包括承诺函等)”下载承诺函。投
资者将上述材料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第四步:资产证明材料提交。
①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在第三部分点击“下载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模板”,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
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 电子版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
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以提交给主承销商的自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
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资产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象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
T-8 日)的资产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②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网下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资产规模报告 PDF
15
盖章版扫描件要求如下:
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 电子版中填写的
资产数据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 PDF 盖章版扫描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中对
应的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合格
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
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
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T-8 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
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
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
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
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
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
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
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账户,应由证券公司出具资产规模报
告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证券
公司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且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
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资金账户中资金
余额。
16
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第五步:点击“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
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
细表”数据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 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使用应急通道邮件方
式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请登录“国泰君安业务发行申报平台”
(https://investor.gtja.com/home)查看“锦江航运网下投资者报备材料及资产证明
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
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取消该投资者参与
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
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
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
在公告中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
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
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
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
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
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
17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
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
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 年 11 月 16 日,T-6 日)13:00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11 月 21 日,T-3 日)9:30 前,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
提交定价依据及给出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
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
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定价依据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
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
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
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
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
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
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
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定价依据建议价格区间
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
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
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
材料。
(五)初步询价
18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
工作,且已开通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
户后方 可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上 交 所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为 :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T-3 日)9:30-15:00。在上述时
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
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
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
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网 下 投 资 者 须 在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截至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
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
个月的,应填写截至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11 月 14 日,T-8 日)
的总资产;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
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
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
然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
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2023 年 11 月 14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
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
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
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
19
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
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
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
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
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
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
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
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
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
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
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
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
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
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
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
20
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
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
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
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
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
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
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
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
数量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
不得超过 6,0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主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
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6,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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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
资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
相符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网
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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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
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
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
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
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
23
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
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
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
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
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
得参与网下申购。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
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3 年 11 月 23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
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
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
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
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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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
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
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
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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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
卡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
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总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
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58,0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11 月 22 日(T-2 日)(含 T-2 日)前 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申购多只
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11 月 28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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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但不超过 100 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
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
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T+1 日)在《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3 年 11 月 24 日(T 日)完成回拨后,
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a;
2、所有不属于 A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a≥b。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如
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
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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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 B 类投资者配售,
并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B 类,即 a≥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
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计算,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
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
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
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
配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
知。
八、投资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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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11 月 28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
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
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T+4 日)刊登的《上海锦江
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
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
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获得初步配售后未按时足额缴付
认购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行为的网下投资者,将被视
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
案。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
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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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
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
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5,823.60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11 月 30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
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
总市值);
(6)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8)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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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
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
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晓晴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 180 弄 13 号 2 楼
联系人:汪蕊莹
电话:021-5386664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7 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及咨询电话:021-38032666
发行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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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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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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