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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一重: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2-02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一重或公司)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一重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行)、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直
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至七名董事组成。设主任
一名,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至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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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由三名
至四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设主任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专门委员
会委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专门委员
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
据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研究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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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需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
等方面事项;
       (三)就上述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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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理层执
行董事会决议、相关授权对象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
等重点领域进行监督;
    (二)督促公司强化对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
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开展专
项督查;
    (四)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
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
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六)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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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频次应当满足专门委员会履
行各项职责的需要。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七日内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除特别紧急事项外,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
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
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应当事先认真审阅议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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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表决的意
见、授权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
负责的决策制度,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委员可以表示同意、反对、
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会议议案需经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与表决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议题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不计入表决该议题所需出席的委员人数。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当遇
到紧急事项且委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以采用视
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形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同意,专门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
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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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
委托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
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议事过程中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
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司职能部门、所投资公司为专门委员
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就会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
将研究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形成专项意见的,由董
事会办公室制作会议文件。会议意见不一致的,会议文件中应如
实记载。会议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经与会委员签署后提交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会议
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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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
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至少留存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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