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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一重:公告2023-034(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23-12-02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2023--03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1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事。
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立性要求的董事。
                             响。
    第 一 百二 十 一条 公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
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       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     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提
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提名     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全部由董事组成,             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
                             体运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
                             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与风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
                             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提名
                             行)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与风险
担任主任,审计与风险委员
                             委员会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会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十分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独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2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 十 一条 公 司董 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    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
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    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提名委员
体运行)、提名委员会等专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作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作为    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
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    询和建议。
提供咨询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
    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      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
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      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    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提名    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与风险委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成
并担任主任,审计与风险委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
行)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主任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
委员会由三名至七名董事组    会由三名至七名董事组成。委员会
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    设主任一名,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
任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与
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与投    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
                            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董事会决策的
    研究公司战略规划、经
                            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
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董
                            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
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

                             3
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    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
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        董事会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方面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议意见。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委员会由三名至四名董事组   会由三名至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设主任一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
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由董   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要职责是: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制度及方案;按照有关规定,
                           建议:
组织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理办法;组织开展对高级管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理人员业绩考核,向董事会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
现建议方案。               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

                             4
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由三名
行)由三名至四名董事组成, 至四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会设主任一名,由具有会计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设主
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任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与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 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体运行)的主要职责是:     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对公司贯彻落实党中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理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相关授
                           一体运行)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权对象决策、高级管理人员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营管理行为等重点领域进
行监督;督促公司强化对审       对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 院决策部署、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
查等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 议、相关授权对象决策、高级管理
实;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 人员经营管理行为等重点领域进
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开展 行监督;督促公司强化对审计、国
专项督查;指导公司风险管 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的问
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 题进行整改落实;按规定组织开展
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开展
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督 专项督查;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
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 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
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 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
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审核 系建设,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
公司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 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
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 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披露财务会计
会提出意见;审核公司年度 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
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 务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评 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5
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法律、
负责人的建议;向董事会提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
审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
                         员会一体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
由三名至七名董事组成,其 名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 占多数。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
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
任;主任和委员由董事长提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拟定高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级管理人员选任标准和程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序,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和内部审计机构 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
负责人人选、总经理提名的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
                         事。公司独立董事是指独立董事是
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是指
                           6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独立性要求的董
事。
                                第三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代表十分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 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
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             第一条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一 重 或 公 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
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
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根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7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独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系的董事。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益不受损害。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本规则,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新增             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
                             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
                             必要保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8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会计专业人士。           士。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
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   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提名     行)、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     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体运行)、提名委员会中独     担任主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     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成员应当为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员会一体运行)主任为会计     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
专业人士。                   会一体运行)主任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9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及其直系亲属;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员;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章程》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
定的其他人员;
                           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 的人员;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10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删减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独立董事规则》及本规则所 董事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第六条
要求的独立性;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五)法律法规、《公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具有独立性。             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11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责。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包括公司在内的五家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
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               删减
规范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选举决定。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12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本规则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
                           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规则
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
书面意见。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以实行差
          新增             额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13
过六年。                   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删减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
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七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本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14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本
                             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公司章程》、               删减
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
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                 删减
事规则》、《公司章程》、
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15
                               第十六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
          新增
                           建设和管理工作。公司可以从独
                           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新增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
                           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 列特别职权:
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以
                           核查;
下特别职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
                           股东大会;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

                           16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
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股东权利;
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为其判断的依据;         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一)项至第(五)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
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
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17
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        删减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
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18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
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新增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
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明。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
                           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新增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19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
       持续关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新增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
       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
新增   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况
       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20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新增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新增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1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司章
       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
       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
       体运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
       员会一体运行)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

       22
       员会一体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新增   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新增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3
       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新增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
新增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24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
       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
       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
       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
       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新增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
新增
       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25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
                           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
                           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
                           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新增             学习,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
                           供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责。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26
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 得 足 够 的 资 源 和 必 要 的 专 业 意
公告事宜。               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
           新增              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
                             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以采纳。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27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立行使职权。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
                             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
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
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常 履 行 职 责 可 能 引 致 的 风 险。
险。


                             28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
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取得其他利益。
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
                           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新增             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
                           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
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               删减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29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没
有规定或与《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删减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
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
                                        删减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
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       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起施行。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修订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则》条款                   规则》条款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
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由三
由三名至四名董事组成,其 名至四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设主任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30
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设
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     主任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和委员由
选举产生。                   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
委员会主要职责与权限:       会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研究公司战略规          (一)研究公司战略规划、
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二)研究需董事会决          (二)研究需董事会决策的
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     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   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     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
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   等方面事项;
    (三)就上述事项向董          (三)就上述事项向董事会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提出审议意见;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
的其他职权。                 他职权。
                                  董事会对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委员会主要职责与权限: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研究公司工资收入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分配制度及方案;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织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     事会提出建议:
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                       的薪酬;
    (三)组织开展对高级管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
理人员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1
建议方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就上述事项向董事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会提出审议意见;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
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负责
行)主要职责与权限: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党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理
                           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相关授权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对象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
                           事会审议:
管理行为等重点领域进行监
督;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理层执
    (二)督促公司强化对审
                           行董事会决议、相关授权对象决
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
                           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
等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等重点领域进行监督;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投
                               (二)督促公司强化对审计、
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开
                           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
展专项督查;
                           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四)指导公司风险管理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
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开展专
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项督查;
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督导内部
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     (四)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
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 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

                           32
检查和评估;               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体系建设,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
    (五)审核公司财务报
                           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
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
    (六)审核公司年度审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
                           制评价报告;
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
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     (六)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
计成果运用;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评价内部审计机构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 务负责人;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八)向董事会提出聘用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
保持良好的沟通;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九)就上述事项向董事 其他事项。
会提出审议意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
    (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 员会一体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
其他职权。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主要职责与权限: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拟 人 员 人 选 及 其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遴
定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标准和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程序;                     会提出建议:

                               33
    (二)就总经理人选向董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三)就董事长提名的董 理人员;
事会秘书和内部审计机构负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
责人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会提出建议;
                           其他事项。
    (四)就总经理提名的副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进行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五)就上述事项向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会提出审议意见;           进行披露。
    (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
订,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
再作一一对比。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制度
进行了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审意见,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内容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全文于同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
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4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