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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元集团: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23-09-28  

证券代码:601568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4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保护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陕
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
定了《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及制定原则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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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
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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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
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公司章
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
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3.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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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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