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3-02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以 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名,亲自出席董事 11 名,丁向 明董事由于其他公务安排,书面委托刘悦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 权,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刘建军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3 年一季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3 年一季度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提名黄杰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1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黄杰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黄杰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黄杰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 3 年,自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 黄杰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李朝坤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李朝坤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李朝坤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李朝坤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 3 年, 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 李朝坤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姚红女士兼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 姚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聘任姚红女士兼任本行首席风险 官。姚红女士兼任本行首席风险官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需向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姚红女士简历见附件三。 2 六、关于聘任梁世栋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零售业务总监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聘任梁世栋先生为本行零售业务 总监,梁世栋先生不再担任本行首席风险官职务,其零售业务总监职务 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梁世栋先生简历见附件四。 七、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议案 丁向明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选举丁向明先生担任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相关职 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选举黄杰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 职资格之日起生效;选举李朝坤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 日起生效。 八、关于变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注册资本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五。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3 十、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六。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 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大股东及主要股东评估 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将按照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向本行股东大会报告。 十四、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2 票,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4 附件一 黄杰先生简历 黄杰,男,中国国籍,54 岁。获厦门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河北移动通信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河北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中国移动有 限公司财务部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同时担任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财务部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卓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5 附件二 李朝坤先生简历 李朝坤,男,中国国籍,57 岁。获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学位,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曾任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总经理,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 部主任等职务。现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主任、中船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6 附件三 姚红女士简历 姚红,女,中国国籍,56 岁。获湖南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曾任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储蓄业务处副处长,国家邮政 局邮政储汇局储蓄业务处处长、局长助理等职务。2007 年 3 月起 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07 年 8 月起任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6 年 8 月起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执行董事。 7 附件四 梁世栋先生简历 梁世栋,男,中国国籍,47 岁。获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 学位,研究员、北美精算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副处 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党委委员。2020 年 1 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同年 2 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21 年 12 月起任中邮邮惠万家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2 年 7 月起任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8 附件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92,383,967,605 元。 92,383,967,60599,161,076,038 元。 2. 第十三条 本行作为国有控股的 第十三条 本行作为国有控股的 商业银行,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 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 的建设。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建设。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 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 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员,落实党建工作职责,保障党组织 工作人员,落实党建工作职责,保障 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信用,以客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信用,以客 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社 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服 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为 务“三农”社区、城乡居民和服务中 特色,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 小企业、服务“三农”为特色的市场 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 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行树立高质量发展的愿景,推 行诚实守信、开拓创新的企业文化, 树立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遵守公 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 本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环境保护,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 声誉,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十六条 本行设置普通股。根 第十六条 本行发行证券,应当 据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9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批准,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股份。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有关规定。 …… 本条所指证券,包括本行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 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 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注册或履行 相关程序,本行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 他种类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股份。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5.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投资人发行股票。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 …… 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投资人发行股票。 …… 6.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 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 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发行,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 并经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 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 程序后由本行批准发行,并经境内证 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国务院授权的审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内证券交 批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督 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 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履行相关程 …… 序后由本行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股 份。 …… 7.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 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 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92,383,967,605 股,本行改制 数 为 : 92,383,967,60599,161,076,038 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中国邮 股,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 政集团公司发行 45,000,000,000 股, 起 人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发 行 占当时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45,000,000,000 股,占当时本行可发 100%。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10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8. 第二十一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 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 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占本行 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占本行 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5.34%。 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5.34%。 ……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5,947,988,200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5,947,988,200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并上市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并上市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86,978,562,200 股,其中 为:普通股 86,978,562,200 股,其中 境内上市股份 67,122,395,200 股,约 境内上市股份 67,122,395,200 股,约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占本行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7.17%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77.17%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当时可 的普通股总数的 22.83%。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2.83%。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本行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准,本行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普通股 5,405,405,405 股,本次非公开 普通股 5,405,405,405 股,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92,383,967,605 股,其中 为:普通股 92,383,967,605 股,其中 境内上市股份 72,527,800,605 股,约 境内上市股份 72,527,800,605 股,约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占本行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8.51%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78.51%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当时可 的普通股总数的 21.49%。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1.49%。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本行于 202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普通股 6,777,108,433 股,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99,161,076,038 股,其中 境内上市股份 79,304,909,038 股,约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9.98%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的 20.02%。 …… 9.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 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 或履行相关程序批准的本行发行境 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 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 11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 施安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 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 程序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 施。 10.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 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 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 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 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 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 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 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 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程 序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1.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本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 本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 (五)、(六)项规定回购的本行股 (五)、(六)项规定回购的本行股 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对股份回购及注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2.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回购股份而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回购股份而 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 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市场监督工 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商行政管理机关构申请办理注册资 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 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 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13.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境内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 上市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境内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上市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回其所得收益。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 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 定的,从其规定。 回其所得收益。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定的,从其规定。 12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讼。 户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 带责任。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 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4.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务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 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 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 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可 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 供股东查阅,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 的境外上市股份(仅含普通股股份) 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仅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含普通股股份)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 地为香港。 …… 15.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本行决定分配 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本行决定分配 股利的基准日前不得进行因股份转 股利的基准日前,不得进行因股份转 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有规 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党组织 第六章 党组织 16. 第五十一条 本行设立党委。党 第五十一条 本行设立党委。党 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两名,其 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两名,其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记由一人担任,一名党委副书记协助 记由一人担任,一名党委副书记协助 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 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13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入党委。同时,本行按规定设立纪委。 入党委。同时,本行按规定设立纪委 纪检机构。 17. 第五十二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 第五十二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 职责: 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 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本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 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 要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 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 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管标准、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 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 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大会开展工作。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 任。 大会开展工作。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廉政建设,支持纪委纪检机构切实履 的重要事项。 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18.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 14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 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 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程并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 同等义务。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义务。 …… 19.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表 …… 决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息,包括: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 息,包括: (8)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8)已呈交市场监督工商行政 …… 管理机关构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 申报表副本; …… 2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及其关联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及其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 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 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股东 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股东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 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 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 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 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向国务院 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 报告。 …… 21.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应承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应当 担如下义务: 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 管规定和本章程; 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15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 (四)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 向本行作出在必要时补充资本的长 理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期承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 等规定或批准豁免适用的股东主体 本行补充资本; 除外;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时,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理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 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 (七)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 的利益,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 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 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 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主 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 (八)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 本; 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 的相关信息; 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七六)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务。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除了 人的利益,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 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 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 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股东完成 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 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 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九)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 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 16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 信息; (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 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 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 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 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 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 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 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 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 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三)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 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四)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 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 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五九)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行建立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 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除了 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任。 22. 第六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陈 第六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陈 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 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 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 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 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 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 17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有本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 有本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 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权等权利。 权等权利。 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作出相关承诺并切实 履行,本行有权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 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23. 第六十二条 股东对本行董事、 第六十二条 股东对本行董事、 监事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 监事的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条 和程序。 件和程序。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24. 第六十五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 第六十五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 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 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 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 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 …… 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 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 股东提供担保并完成股权质押 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 股权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5.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范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案作 …… 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十一)对本行回购股票方案作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 出决议; 案作出决议; …… (十一)对收购本行回购股份票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方案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18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业务担保等事项;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划; 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本行聘用、解聘或 和员工持股计划;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七)决定本行审议批准聘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事务所;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本行股票上市地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 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26.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 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 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之二时;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27.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符合下列要求: …… ……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 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28. 第九十四条 …… 第九十四条 ……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 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指定 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19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会议的通知。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 ……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9.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二)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三)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本 证券及上市; 行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四)本行回购股票; (四)本行回收购本行股份股 (五)修订本章程; 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修订本章程; (七)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 (六)罢免独立董事;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六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划; 三十的; (七八)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之三十的;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项。 规章、监管规定和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30.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 监督管理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作出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书面报告,通知本行,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行的股 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20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 行买卖本行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行,并予公 告。 违反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31.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为自然 人,董事无须持有本行股份。 人,董事无须持有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 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担任董事外, 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 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 21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高级管理人 务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 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等经营管理 职务的董事。 32.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每年应当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每年 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 会会议。 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 …… 33.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影响本行正常 如因董事的辞职影响本行正常 经营或导致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 经营或导致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 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本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 或本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若本行发生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重大风险处置情形,本行董事未经监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 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 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 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 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34.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履行如下 职责或义务: (一)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管理状 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 准确地提供反映本行经营管理情况 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 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 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 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 22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 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 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和能力; (六)在履行职责时,对本行和 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七)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 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 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九)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5.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行设独立董 第一百四十三四条 本行设独立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 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不存在 行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不存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的董事。 系的董事。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 ……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36.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 第一百四十五六条 下列人员不 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 …… (六)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指夫 (六)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指夫 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妻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和兄弟姐妹); 父母和兄弟姐妹); …… …… 37.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第一百四十六七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 不得超过六年。 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银行同时任职。 银行同时任职。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 23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 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 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 在利益冲突。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 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第一百四十七八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律、行政法规、部 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方可生效。 方可生效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 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39.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 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 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 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 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 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 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 密。 40. 第一百四十八条 除具有《公司 第一百四十八五十条 除具有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赋予董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 权: 以下职权: …… ……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业人员; 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和咨询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 得半数以上(至少两名)的独立董事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 股东征集投票权; 通知股东。 (五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24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业人员的合理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 独立董事除行使上述第(四)项 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行 使上述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半数以上 (至少两名)的独立董事同意。上述 第(一)项、第(五)项事项应由半 数以上(至少两名)的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股东。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本行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 权,及时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参与 决策的必要信息,并为独立董事履职 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 构和咨询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合理 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本行承担。 41.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四十九五十一条独立董 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 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 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 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 发表意见: 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 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或解聘; (四)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 酬; 项;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事项; 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聘用或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解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八)其他可能损害存款 人对本行、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 25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对独立董 第一百五十五七条 本行对独立 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准由董事 董事支付报酬和(或津贴)。支付标 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 准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 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过,并在本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 除上述报酬和(或津贴)外,独 不应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 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 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的其他利益。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43.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九六十一条 董 列职权: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四)审议批准本行资本金管理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方案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重大战略决策;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 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利润分配 (四五)审议批准本行资本规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增加 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资本金管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行发 理方案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六)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 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利润分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行回购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增 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变动或财务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行 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 (六)决定本行基本管理制度和 案,制订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政策,并监督 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 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审议批 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的方 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案本行回购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 (七)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 变动或财务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 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有 方案; 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风险管 (六七)制定决定本行基本管理 理工作; 制度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部 (八)制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议 控制等政策,并监督基本管理制度和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政策的执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 (九)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长 终责任审议批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工作细则; (七八)审议听取高级管理层提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交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风险管理工作;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八九)制订本章程、股东大会 26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业务担保等事项; 案,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十一)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规则; 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对 (九十)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 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 长工作细则; 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 务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定及本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 围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 (十八)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 (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 务; 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 (二十)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项; …… (十一二)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十二)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 内,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 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 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 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 业务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项; 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 …… (十八九)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员工持股计划;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十九二十)负责管理本行信息 授予的其他职权。 披露事务,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 终责任; (二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 (二十二三)审议批准或者授权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 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整 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 (二十六)依照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审议批准本行重 大数据治理事项; (二十七)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 27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 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 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九)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 责任; (三十)建立并执行高级管理层 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职和不当履 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 (二十五三十一)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4.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践行高 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符合本行长远利益。 45.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七十四七条 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出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期限,以及委托人本人对议案的个人 …… 意见和表决意向,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 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46.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 第一百七十六九条 董事会作出 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 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 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 无重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重大关联交易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重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7.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议以下事项 第一百七八十七条 审议以下事 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项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面 上表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 28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传签方式召开: 面传签方式召开: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本行的资本金管理方案、 (二)本行的资本规划金管理方 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案、 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 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 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基本薪酬方 …… 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弥补亏损方案;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六)本行回购股票、重大股权 (五)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变动及财务重组方案;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本章程的修订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六)收购本行股份的方案本行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回购股票、重大股权变动及财务重组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方案;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七)本章程的修订案;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业务担保等事项; 及本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 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 …… 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 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48. 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董事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本章 会的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 程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向董事会提 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本行为各专门 供专业意见或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本行为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 件。 必要的工作条件。 …… …… 4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 第一百八十二五条 战略规划委 会的主要职责为: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重大战略决策,并就监督落实情况向 29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事宜。 董事会提出建议; …… (十三)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相关 政策要求,审议本行普惠金融业务的 发展规划、重大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 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四)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5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 第一百八十三六条 关联交易控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务 务,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 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 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控制,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监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应重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 关人员公布; 必要性,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 …… 担相应责任;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关人员公布; …… 51.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 第一百八十四七条 审计委员会 主要职责为: 的主要职责为: …… ……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 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 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的 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 独立性及有效性; 和评价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 …… 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及有效性; …… 52. 第一百八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 第一百八十八五条 风险管理委 会的主要职责为: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 ……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30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和 用、市场、操作、洗钱和恐怖融资等 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 风险的控制情况和管理履职情况进 提出建议; 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 (四)听取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 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 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 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 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 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 评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 及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 建议; 出建议; …… …… 53. 第一百八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 第一百八十六九条 提名和薪酬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选任标准和审核程序,提请董事会决 …… 定;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股权 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基本管理 …… 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 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 54. 第一百八十七条 社会责任与消 第一百八十七九十条 社会责任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责为: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保护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会批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准后实施; 保护战略、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目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者权益保护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批准后实施; 者权益保护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 (三)对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者 批准后实施;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 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基本管 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 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监 会批准后实施; 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三)指导和督促本行消费者权 议; 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 (四)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 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 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定期听 应; 31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四)对本行社会责任及 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监督、评价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 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 基本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时性、有效性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 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 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消费者权益 提出建议; 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四)(五)审核涉及环境与可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对外 持续发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 捐赠事项; 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 宜。 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 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 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七)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 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 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八)根据董事会授权,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监督、评 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 性、及时性、有效性及高级管理层相 关履职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定期召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 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 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 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信息披露进 行指导; (九)负责审议本行绿色金融发 展战略,审议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 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监 督、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 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十)根据董事会授权审 批对外捐赠事项; (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32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其他事宜。 55.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 第一百八十八九十一条 董事会 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 或高级管理层决策本行重大经营管 意见。 理事项问题,应当履行党委研究讨论 的前置程序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 见。 第十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高级管理人员 56.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本行控股股 第一百九十四七条 在本行控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行领 位担任职务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不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得存在明显分散在本行履职时间和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精力的情形。 位担任职务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存在明显分散在本行履职时间和 精力的情形。 5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行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九十五八条 行长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作,执行股东大会及组织实施董事会 会报告工作;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三)拟订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拟订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及 …… 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经营管理情况; (五)拟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 方案、决算方案、资本金管理方案、 (五)拟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决算方案、资本规划金管理方 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 本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 及上市方案、回购股票方案,并向董 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 事会提出建议; 证券及上市方案、回购股票方案,并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会决定由行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以及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由行长行使的 安全经营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 其他职权。 (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 安全经营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33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58. 第一百九十九条 行长在行使职 第一百九十九二百零二条 行长 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 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机构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勉的义务。 信和勤勉的义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行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十一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 59.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行设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二十条 本行依法 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 东大会负责。 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 …… 60.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章 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与 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约束机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义务和激励约束机制 61. 新增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行尊重金融 消费者、员工、供应商、债权人、社 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完善金 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定期披 露社会责任(ESG)报告。 62. 第二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评 第二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评 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 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 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 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 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 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 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 激励方式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应当 激励方式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应当 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 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 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 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 激励安排的依据。 激励安排的依据。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 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 34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决定过程。 决定过程。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和审计 分配和审计 6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 审计 64. 新增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本行建立健全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本行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 终责任。 第十七章 员工管理 第十七章 员工管理 65.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行建立和健 第二百八十八九十二条 本行建 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 是本行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本行实行民 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本行 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 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管理权力的机构。重大决策听取职工 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本行工会承 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66. 第二百九十条 …… 第二百九十四条 …… 本行实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 本行建立健全与发展战略、风险 员工薪酬制度,在管理和效益持续提 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 升的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薪酬 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 水平和福利水平。 酬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薪 …… 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本行实 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员工薪酬制 度,在管理和效益持续提升的同时, 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薪酬水平和福 利水平。 …… 67. 新增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本行加强员工 权益保护,保障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 发展环境,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 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本行积极 鼓励、支持员工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 理。 第十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十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 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 解散与清算 68. 第三百零五条 …… 第三百零五一十条 …… 清算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构确 清算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构确 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 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本行登 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构,申请 记,公告本行终止。 注销本行登记,公告本行终止。 35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69. 第三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三百二十三二十八条 本章程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工商行政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市 管理机关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 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构最近一 文版本章程为准。 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70.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 第三百二十六三十一条 本章程 会负责解释。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章程 起生效。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章程 自动失效。 自动失效。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36 附件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 资计划; 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资计划; (三)选举、更换和罢免外部监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 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选举、更换和罢免外部监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 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告; 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 告; 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告;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 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 资本方案作出决议; 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资本方案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案作 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十一)对本行回购股票方案作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 出决议; 案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行章程、本 (十一)对收购本行回购股份票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方案作出决议; 规则及其修订; (十二)审议批准本行章程、本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规则及其修订;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之三十的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37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之三十的事项;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业务担保等事项;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划; 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和员工持股计划; 三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 的提案;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七)决定本行聘用、解聘或 三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七)决定本行审议批准聘 用途事项; 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事务所;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用途事项; 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二十)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 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回、转股、派发股息等事项; 交易;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二十)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 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回、转股、派发股息等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本行股票上市地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其他事项。 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 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38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 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 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 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前述第(四)项所述的持股股数 前述第(四)项所述的持股股数 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交 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交 易日(如提出书面请求当日为非交易 易日(如提出书面请求当日为非交易 日)收盘时的持股数为准。 日)收盘时的持股数为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另有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另有 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权出 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 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 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 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 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指定 39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会议的通知。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境 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境 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 发布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 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 发布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 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一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一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 行股东; 行股东; (五)为便于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五)为便于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向其提供必需的资 项作出合理判断,向其提供必需的资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行提出合并、回购股票、股本重 在本行提出合并、回购股票、股本重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交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 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 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 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40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 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5.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 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 副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未 副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未 设副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设副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大会主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大会主 席主持会议。 席主持会议。 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监 由监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监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事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担任大会主席 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担任大会主席 主持会议;召集股东无法推举大会主 主持会议;召集股东无法推举大会主 席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 席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担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担 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大会主席 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人担任会议大会主席,继续开会。 6.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二)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三)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本 证券及上市; 行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41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四)本行回购股票; (四)本行回收购本行股份股 (五)修订本行章程; 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修订本行章程; (七)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 (六)罢免独立董事;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六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划; 三十的; (七八)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章、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以及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 之三十的;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其他事项。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及本规则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持有境内上市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持有境内上市 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 监督管理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作出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书面报告,通知本行,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行的股 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 42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 行买卖本行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行,并予公 告。 违反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8.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 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变更和 票上市之日起生效,《中国邮政储蓄 修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2021 年修订版)》(邮银制〔2021〕 38 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的变更和修 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注: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43 附件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1.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五至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五至 十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 十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 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 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 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格须经国务院 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格须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本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本 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 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 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是指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 是指在本行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 级管理人员职责等经营管理职务的 在本行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 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 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 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职责的董 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 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机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 构或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行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2.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大会报告工作;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重大战略决策; (三) 决定本行发展战略、经营 (一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审议批准本行资本金管 (二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理方案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三四)决定本行发展战略、经 (五)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的利润 (四五)审议批准本行资本规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 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审议批准 44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 本行资本金管理方案和风险资本分 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配方案; 方案,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五六)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 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的利润 行回购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变动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 或财务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方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 案; 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六) 决定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方案,制订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政策,并监 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督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审议 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的 批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回购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变动或 (七) 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财务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方案; 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理的 (六七)制定决定本行基本管理 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风险 制度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部 管理工作; 控制等政策,并监督基本管理制度和 (八) 制订本行章程、股东大会 政策的执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终责任审议批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案; (七八)听取审议高级管理层提 (九) 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 交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 长工作细则; 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风险管理工作;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八九)制订本行章程、股东大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案,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规则; 业务担保等事项; (九十)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 (十一)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长工作细则; 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对 (十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 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 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 在股东大会 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 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 务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机构、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 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 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 (十三)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 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 或解聘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事项; (十四)根据提议股东、董事长、 (十一十二)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至少 内,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 两名)独立董事的提议,选举产生提 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 名和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根据提 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董事 业务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 项; 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十二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 45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十五)决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 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事 书; 项; (十三十四)根据行长的提名, (十六)决定总行内设部门的设 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 置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 人员; 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 (十四十五)根据提议股东、董 (十七)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 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 公司治理状况; (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的提议,选举 (十八)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产生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 务; 生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 (二十)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规划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十六)决定本行高级管理 (二十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各专 人员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 门委员会的提案; 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 (十六十七)决定总行内设部门 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 的设置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及其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 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 (十七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 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十八十九)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三)根据有关监管要求, 和员工持股计划;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以确保各 (十九二十)管理负责本行信息 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关的充 披露事务,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分信息;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监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 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 终责任; 职责; (二十二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 (二十四)审议国务院银行业监 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 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的执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行整改情况; 事务所;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二十一二十二)审议批准董事 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二十三)审议批准或者 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 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 易整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二十三二十四)根据有关监管 要求,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以 确保各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 关的充分信息;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 46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 管理职责; (二十四二十五)审议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 见的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五二十六)依照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审议 批准本行重大数据治理事项; (二十七)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 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 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九)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 责任; (三十)建立并执行高级管理层 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职和不当履 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新增 第十三条 董事会践行高标准的 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符合本 行长远利益。 4.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 第十八九条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 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层决策本行重大问题经营管理事项, 应当履行党委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 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5. 第二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 作,根据依照本行章程和董事会的授 业的意见或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本 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的意见或就专 行为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 业事项进行决策。本行为各专门委员 要的工作条件。 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 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专业 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专业 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 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 担。 担。 6. 第二十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 第二十二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 主要职责为: 的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本行经营目标、总体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47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重大战略决策,并就监督落实情况向 (二)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董事会提出建议; 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发 (一二)审议本行经营目标、总 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 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 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 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划调整建议; (二三)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 (三)对各类金融业务的总体发 势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 展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提 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 出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建议; 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 (四)对本行战略性资本配置及 规划调整建议; 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审议,并向董 (三四)对各类金融业务的总体 事会提出建议; 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 (五)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提出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建议; 行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四五)对本行战略性资本配置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审议,并向 (六)审议总行内设部门和境内 董事会提出建议; 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机 (五六)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构、境外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并 本行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监督、检查本行经营计划 (六七)审议总行内设部门和境 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 (八)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八)监督、检查本行经营计 (九)审议本行设立法人机构及 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企业兼并收购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八九)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建议; 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本行对外投资、资产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 (九十)审议本行设立法人机构 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 及企业兼并收购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出建议; (十一)评估本行公司治理状 (十十一)审议本行对外投资、 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 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宜。 (十一十二)评估本行公司治理 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相关 政策要求,审议本行普惠金融业务的 发展规划、重大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 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四)法律、行政法规、部 48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7.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第二十三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 会的主要职责为: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务 务,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 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 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控制,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监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应重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 关人员公布; 必要性,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 (三)对重大关联交易或其他应 担相应责任;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关人员公布;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 (三二)对重大关联交易或其他 查批准本行关联交易及与该等关联 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一般关联 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 交易备案; 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审查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 (四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信息披露事项; 审查批准本行关联交易及与该等关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一般关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联交易备案; 宜。 (五四)审查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8.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第二十四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职责为: 要职责为: …… ……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 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 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的 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 独立性及有效性; 和评价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 (七)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 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本行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意见、 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及有效性; 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 (七)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 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 本行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意见、 务信息;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 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 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 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 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务信息;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 49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 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 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则; (九)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则; 宜。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9.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第二十五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为: 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 划,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 划,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 风险管理基本政策、风险偏好、全面 风险管理基本政策、风险偏好、全面 风险管理架构以及重要风险管理程 风险管理架构以及重要风险管理程 序和制度,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 序和制度,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 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和 用、市场、操作、洗钱和恐怖融资等 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 风险的控制情况和管理履职情况进 提出建议; 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 (四)听取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 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 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 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 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 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 评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 及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 建议; 出建议; (五)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 (五)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 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 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 建议; 建议; (六)从全行和全局角度提出完 (六)从全行和全局角度提出完 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七)审议超越行长权限的和行 (七)审议超越行长权限的和行 长提请本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风险管 长提请本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或交易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 理事项或交易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 50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建议; 建议; (八)监督本行法律与合规管理 (八)监督本行法律与合规管理 工作情况;审议本行法律与合规政策 工作情况;审议本行法律与合规政策 及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及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听取并审议本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听取并审议本 行法律与合规政策执行情况; 行法律与合规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宜。 10. 第二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第二十六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 的主要职责为: 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 (一)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 组成进行年审并就董事会的规模和 组成进行年审并就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选任标准和审核程序,提请董事会决 …… 定;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股权 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基本管理 …… 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 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 11. 第二十七条 社会责任与消费者 第二十七八条 社会责任与消费 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保护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会批 保护战略、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目 准后实施; 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 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三)对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者 施; 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基本管 (三)指导和督促本行消费者权 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监 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 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 议; 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 (四)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 应; 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四)对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定期听 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基本 51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 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监督、评价本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 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建议; 时性、有效性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 (四五)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 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消费者权益发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议;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对外 (六)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捐赠事项; 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 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 宜。 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七)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 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 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八)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 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 现的各项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重大信息披露进行指导;根据董事 会授权,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及高级管 理层相关履职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 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九)负责审议本行绿色金融发 展战略,审议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 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监 督、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 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十)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对 外捐赠事项; (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12.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第四十九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 52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为出席)。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 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 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会议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的权利。 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当视为已 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当视为已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 董事每年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 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免。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 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 绝签署。 13. 第五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 第五十一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 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一)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 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 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 (三)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一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出席;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四)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四)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事的委托。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 事的委托。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 53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14.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 第六十二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 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 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 发表意见: 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 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 酬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 项;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事项; 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会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事务所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八)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 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15. 第七十条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第七十一条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 的会议,董事应于收到书面传签会议 开的会议,董事应于收到书面传签会 通知及书面议案之日起五日内审慎 议通知中载明的表决传回期限及书 作出表决决定,妥善填写或签署表决 面议案之日起五日内审慎作出表决 票,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至书 决定,妥善填写或签署表决票,并以 面传签通知中载明的董事会秘书的 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至书面传签 传真号码或邮箱。超出书面传签通知 通知中载明的董事会秘书的传真号 中载明的表决传回期限传回的表决 码或邮箱。超出书面传签通知中载明 票无效,视为该董事放弃表决权。 的表决传回期限传回的表决票无效, 视为该董事放弃表决权。 16.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 七 十 三 四 条 董 事会 作 出 决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董 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大利 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 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关系 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重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 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重大关联交易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重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54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7. 第七十四条 审议以下事项时应 第七十四五条 审议以下事项时 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面传签 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面传 方式召开: 签方式召开: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本行的资本金管理方案、 (二)本行的资本规划金管理方 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案、 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 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 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基本薪酬方 (三)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的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三)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的方案; (五)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四)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本行回购股票方案、重大 (五)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股权变动及财务重组方案;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六)收购本行股份的回购股票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方案、重大股权变动及财务重组方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案;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七)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业务担保等事项; 及本行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副 围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本行 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 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 事项和奖惩事项; 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 (十)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 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副 外)和委员;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本行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认为 (十)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 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全 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 外)和委员; 其他事项。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55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十二)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认为 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18.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 第九十一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 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会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邮政储 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2019 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 则(201921 年修订版)》(邮银制 256 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的变更和 〔201921〕25639 号)同时废止。本 修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规则的变更和修改须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