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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06-10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日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10: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6 号金嘉大厦
                   A座
召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布拟审议事项
五、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六、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宣读会议决议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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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决议案

1.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1

2.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1

3.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37

4.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8

5.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3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的议案..........................40

6.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1

7.关于变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注册资本的议案............................................................42

8.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44

9.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4

10.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83

11.关于选举黄杰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98

12.关于选举李朝坤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101

汇报事项

13.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104

14.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的汇报....................118

15.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2 年

    度执行情况的汇报......................................................................................................124

16.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汇报........................125


注:1.上述决议案 1-6、9-12 为普通决议案,决议案 7、8 为特别决议案。

    2.如无特殊说明,本会议资料中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行”“全行”指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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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现将经本行 2023 年 3 月 30 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请股东大会
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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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2 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

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本行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在监管部门关心指导下,在广大股东支持下,切实履行职责,立

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

量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客户为中心,着力推进“五

化”转型,加快打造“六大能力”,圆满完成年初制定各项任务。

    2022 年,本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经营业绩稳定向好,资

产质量保持优良,继续保持了高成长性和差异化特色,价值创造

能力不断提升。全年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852.24 亿元,同

比增长 11.89%;ROE 达到 11.89%,同比提高 0.03 个百分点;资

产总额达 14.07 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1.75%;不良贷款率

0.84%,拨备覆盖率 385.51%。在《银行家》(The Banker)杂

志全球银行 1000 强中,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 2021 年上升

2 位。惠誉、穆迪分别给予本行与中国主权一致的 A+、A1 评级;

标普全球给予本行 A 评级,展望均为稳定,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对

邮储银行的评级结果继续保持中国银行业领先水平。连续两年获

明晟(MSCI)ESG 评级 A 级,保持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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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

    本行全面、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

导,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

性,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同谋划重大战

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要工作的公司治理实

践有机结合起来,把牢改革发展的政治方向,加快建设一流大型

零售银行。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促进与公司治理深度有机融合

    2022 年,本行持续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党的领导深度融入

公司治理,实现有机融合。一是围绕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的职责定位,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思想为指导,

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

职责要求作出决策,持续梳理完善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

确保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把关定向职责,清晰界定党组织

与董事会的权责边界。全年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议题 48 项、事

先听取党委意见议题 2 项,充分发挥党委把关定向作用。二是细

化党委前置研究程序。在重大事项酝酿阶段,充分沟通酝酿形成

共识;在党委前置研究阶段,邀请董事列席党委会,听取意见建

议;在董事会审议阶段,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照党委决议发

表意见。三是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沟通机制。坚持“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党委成员,积极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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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监事会传达党组织精神,有效向党委反馈其他董事、监事

意见建议。定期召开经营层例会暨董监高通气会,沟通全行各项

重点经营管理工作,董事、监事与党委成员就重大事项共同研讨

交流。

    (二)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初心,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

    2022 年,本行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

经济质效,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是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全力做好“六稳”“六保”金融

服务,将主要金融资源投入实体经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

服务为重点,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

等重点领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长 50.06%;搭

建科创金融服务体系,服务专精特新及科创企业客户 5.4 万户,

专精特新及科创企业贷款增速超过 40%;响应“保交楼、保民生、

保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全力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加大

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投入,涉农贷款结余 1.81 万亿元,余额

占比居国有大行前列。扎实推进服务乡村振兴“十大核心项目”,

邮银协同提升“村社户企店”综合金融服务。大力开展农村信用

体系建设,推进信用村普遍授信,建成信用村 38.35 万个、信用

户超千万户。持续落实普惠金融服务理念,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

帮扶县以及参照“重点帮扶县”管理的新疆和西藏地区加大投入

网点资源,共设立营业网点 1784 个。接续做好脱贫地区、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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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服务,强化脱贫地区金融支

持力度。截至 2022 年末,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

余额合计 478.98 亿元,增速 15.61%。

    三是积极帮助小微企业纾难解困,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深化

“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持

续优化小微金融数字化“5D(Digital)”体系,不断提升小微金

融服务质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结余 1.18 万亿元,有贷款余

额户数 193.44 万户,较年初净增 22.38 万户。稳步提升民营企

业贷款规模,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超过 70%。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展现“绿

色让生活更美好”品牌内涵。积极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首

笔绿色债券质押式同业存款业务、系统内首单蓝色债券业务。全

行绿色贷款余额 4965.49 亿元,较年初增长 33.38%;清洁能源

贷款余额 1928.79 亿元,较年初增长 28.09%,完成人民银行“两

个不低于”指导目标要求;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 0.09%。连续被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绿色银行评价先进单位”,在《机构投资

者》杂志“2022 年度亚洲区最佳管理团队”评选中获得亚洲区

银行和非银行业“最佳 ESG”奖项,获得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22

年 A 股上市公司 ESG 最佳实践案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大连高级

经理学院“2022 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典型案例”、安永可持

续发展年度最佳奖项 2022 优秀案例、《财经》杂志“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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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效益奖”、《银行家》杂志“十佳绿色金融创新奖”。

    (三)履行国有大行担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行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以客户为中心

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彰显大行担当。一是高度重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

节,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经营发展战略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优

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三

道防线”履职任务清单,推动“三道防线”充分履职,形成工作

合力。持续加强消保审查、消保考核、投诉管理等消费者权益保

护重点工作管理,夯实消保工作基础。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

传活动,引导消费者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金融知识技能

和水平。二是持续深耕教育公益领域,打造邮爱公益品牌。2022

年,邮爱公益基金持续开展邮爱自强班、邮爱奖学金、邮爱公益

爱心包裹和爱心体育教室捐赠等项目,五年如一日,坚守初心,

播撒希望,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和乡村学子提供资金资助

和成才支持,持续传递公益精神,为爱前行。三是切实履行金融

抗疫责任,在精准纾困解难中体现大行的社会责任和担当。面对

部分消费场景受到疫情冲击的局面,致力于提供“线下+线上”

一体化服务,为客户提供有温度的服务,持续提振社会消费活力。

切实履行对受疫情影响持卡客户的关怀责任,为参与疫情防控、

因疫情丧失收入来源等客户,提供延期还款申请服务,对符合条

件的客户及时办理息费减免及征信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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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深化战略引领和转型发展,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高度重视战略引领,推动转型发展,积极应对内外部环境变

化,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战略引领,推动战略规划举措落地生效

    自“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

本行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加快业务转型升级,深

化金融改革,强化战略引领,深入推进科技赋能、客户深耕、中

收跨越、人才强行、风控护行、协同发展六大专项战略,取得了

良好成效。2022 年,为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十四五”规

划纲要》有效落地实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董事会切实发

挥战略引领作用,结合“十四五”规划战略目标,围绕重点战略

执行情况、主要业务发展情况等方面,全面评估《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十四五”规划纲要》执行情况,做好“十四五”规划和年

度经营计划的有机衔接,持续推动战略规划举措落地生效。

    (二)加快业务转型,转型发展实现新突破

    零售金融、公司金融、资金资管等“三大业务转型”取得明

显成效,客群拓展量质双升。

    一是零售金融业务转型发展取得突破。财富管理战略初见成

效,坚持以 AUM 为纲,加快推进财富管理体系建设,新增 AUM1.36

万亿元,增长 10.83%。消费信贷多措并举应对外部冲击,新增

市场占有率上升至行业第四位,较上年末提升一位。信用卡加强

获客能力建设,推动分期业务创新发展,实现收入 113 亿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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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20%,中收 65 亿元,增长 17%,增速继续保持同业首位。小额

贷款保持较快增长,贷款结余 1.14 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2198.40 亿元。网络金融发力场景建设和移动支付,手机银行月

活跃客户峰值突破 4900 万户,创历史新高;建成网点商圈 4520

个;借记卡快捷支付绑卡客户规模达 2.82 亿户。数字人民币发

挥邮银协同优势,以特色场景建设为抓手促进获客活客,通过数

字人民币 APP 开立的个人钱包规模列运营机构首位。

    二是公司金融“1+N”经营与服务新体系成效显著。公司金

融存贷款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公司存款余额 1.43 万亿元,净增

1241.30 亿元;公司贷款余额 2.67 万亿元,净增 4154.26 亿元。

普惠金融持续深化数字化、集约化转型,小企业贷款发展创历史

新高,余额 4500 亿元,净增 927 亿元,其中线上小微易贷净增

占比超过 70%。交易银行发展质效显著增强,表内外资产规模

5914 亿元,较 2022 年年初新增 1688 亿元;供应链余额突破 1000

亿元,实现两年翻番。投资银行推动债券承销业务和并购贷款业

务转型,债券承销规模 3118.11 亿元,并购贷款余额 107.60 亿

元,较年初增长 80.42%。

    三是资金资管业务以投研引领抢抓市场机遇。金融同业创新

质押式同业存款,新发生债券质押式同业存款 366 亿元。票据业

务转型成效显著,实现非息收入 15 亿元,增长 50%。金融市场

业务抢抓市场波动机遇,创新开展组合交易,精准在年内利率高

点加大投放,成功落地离岸人民币债券,超预期实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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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紧跟国家战略导向,抢抓机遇积极布局创新型产品,推

动公募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重点业务快速增长。

    四是巩固和拓展客群取得明显成效。零售客群分层经营成效

明显,紧密管户有序推广,简版私人银行业务试点落地,金桂客

户、富嘉及以上客户数量分别增长 10.32%、19.32%。公司客户

拓展量质双升,新增客户 31.21 万户,新增小企业主办行客户

0.77 万户、增速超过 30%。同业生态圈建设进展迅速,“邮你同

赢”平台成功上线,累计签约客户 1143 家,同业客户综合金融

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信息科技建设提档加速,科技赋能水平再上新台阶

    金融科技是赋能业务发展的核心驱动力。2022 年,本行加

快实施“十四五”IT 规划,信息化建设提档加速,金融科技赋

能业务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一是实现 330 项信息化工程投产上

线。新一代个人业务核心系统项目圆满收官,为银行业核心系统

架构转型提供重要借鉴;公司和信用卡核心系统有序推进;手机

银行 8.0 成功上线,实现“千人千面”个性化服务;全新推出企

业手机银行,不断推动对公数字化转型。二是科技创新赋能成效

持续显现。邮储大脑 AI 平台、“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

平台,已实现客户体验、信贷业务、数字人民币、智能客服、集

约运营、风险防控等领域数百个场景应用,具备应用场景的快速

建设和技术输出能力。三是数据治理和数据赋能成效明显。持续

加强数据治理,着力提升核心数据资产质量,重点项目数据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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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工程源头管控、“深水区”数据治理等工作稳中有进。数据

服务广度与深度不断增强,完成 10 万余项存量数据资产盘点,

客户数据集市累计上线 1600 余个零售客户标签和近 400 个对公

客户标签。四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组织开展信息科技

风险管理提质升级活动、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数据安全技术评估、

红蓝对抗演练等工作,持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强运

维自动化、智能化建设,保障业务连续性水平处于高位。

    (四)推进管理提质增效,进一步释放管理效能

    加强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保

障。2022 年,本行坚持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要发展。一是

活化体制机制,增强人力资源管理驱动效应。在国有大行中首家

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于 6 月 30 日正式开业并推出首批产

品,在数字化转型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启动信用卡体制机制改

革试点,提高信用卡业务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成立 30

家科创金融事业部及科创支行,搭建科创金融专业服务体系,培

育专业化的“科创专员”队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持续引导人

才向前台营销类岗位流动,抓好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不断优化干

部育选管用工作,完善常态化人才库建设机制,优化年轻干部培

养模式,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完善薪酬绩效管理体系,

突出效益和价值导向,激发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热情。二是优化资

源配置机制。坚持“不唯规模唯质量”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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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前瞻灵活的信贷计划动态管理机制,推出价值存款发展机制,

促进高质量增长,推进差异化定价,提升定价能力。三是深入推

进集约化转型。积极开展全国集中报账试点工作。防范电信网络

诈骗监测分析、内控风险监测核查、零售信贷、小企业贷后管理、

托管集中运营等项目启动试点。四是持续提升网点效能和客户体

验。自营网点柜员综合化率 97%,7 家分行试点云柜,推广移动

展业外拓人员复用模式。圆满完成客户旅程优化三年规划,客户

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022 年,本行始终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进一步健全

“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引领业务

发展能力,加强资本管理,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体制机

制,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底线,为高质

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持续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提升风险引领业务

发展能力

    经营风险是银行的本质,本行坚持底线思维,管好风险,引

领业务发展,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一是推动风险管理“精细

化”。重点聚焦强化应用、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要求,深化高级

方法建设实施;持续深化智能风控在信贷全流程、合规管理、反

欺诈、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应用落地,全面提升风

险管理数字化、集约化水平。二是制定或修订并表资本管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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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质量管理、恢复与处置计划管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

系。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压力测试报

告,研究优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评估互联网贷款业务,了解各

类风险及管理状况,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

制和缓释风险。三是信用风险识别及化解更加精准有力。“金睛”

信用风险监控系统实现对全行集团、法人和个人授信客户全覆

盖,加快推进数据挖掘与模型应用;加强零售领域集中性风险评

估回溯,及时回检问题业务动态调整管理策略;提升“三单”客

户风险响应速度,全年未发生非预期大额授信客户资产质量下

迁;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切实落实

风险引领要求,打造信用审批“看未来”能力,推广应用“专精

特新”客户分析模型,健全信用审批赋能工作机制,推动核心客

群建设。优化审查审批流程,推进信用审批智能化建设,有效提

升审查审批质效。

    (二)科学统筹资本补充和管理,筑牢业务发展根基

    本行持续加强资本集约化管理,提升内源资本补充能力,多

措并举加大外源资本补充力度,提升风险抵补能力,确保资本水

平与业务发展、风险状况相适应,筑牢业务发展根基。一是进一

步提升内源资本补充能力。牢固树立资本约束理念,持续完善资

本计量、配置、考评和内生补充机制,加强资本集约化管理,推

进轻型化转型发展。持续挖掘结构优化潜力,保持利息净收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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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长,持续巩固资本回报水平。二是多措并举开展外源资本补

充。成功发行永续债 300 亿元、二级资本债 400 亿元,于 2023

年 3 月完成 A 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为 450 亿元;同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90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永

续债发行计划。通过持续夯实资本实力,为业务发展筑牢根基。

截至 2022 年末,全行并表口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36%,一

级资本充足率 11.29%,资本充足率 13.82%,杠杆率 5.61%。各

项资本指标良好,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持续满足各项监管要求,

并保持在稳健合理水平。

    (三)提升内控合规管理质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持续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审计管理

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一是定期审议内控合规报告、

监管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等,

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持续加强合规、案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管理,推动管理效能全面提升,夯实合规经营管理基础。二是强

化问题整改,推动屡查屡犯问题系统刚性管控。加大案件风险防

控,强化监督检查、违规问责力度。推进新一代反洗钱系统建设,

健全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深入推进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

治理,拦截涉诈资金 36 亿余元,筑牢“资金链”防火墙。三是

全面优化全行审计管理架构,加强资源配置,在全行建立独立垂

直、高效运行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紧密围绕总行经营战略、风

险特征和重点领域开展审计监督,着力推进审计质量与专业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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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设,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

督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压

实被审计单位整改问责主体责任,督促相关部门查找薄弱环节和

风险漏洞,充分发挥审计第三道防线的监督检查作用。四是加强

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及管理,监督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确

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及有效性,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作用。

    (四)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合规审慎经营

    严格遵循各项监管法规,根据监管新规修订本行制度,进一

步规范全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升关联交易管

理水平。一是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

联方,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切实提升管理质效。二

是定期组织开展关联交易管理专题培训,针对复杂业务开展专项

研究,增强全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合规意识,提高全行关联交易管

理工作水平。三是根据监管要求,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

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就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主要交易情况

进行说明,确保关联交易规范运作。四是顺利完成储蓄代理费率

调整工作。基于信守承诺、遵守规则,立足大局、着眼长远,与

时俱进、合理合规,股东利益最大化、监管要求必遵循的角度,

充分考虑多方意见,与各方积极沟通,按照依法合规、规范透明、

平等互惠、诚实信用、商业可持续等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对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

蓄代理费率进行优化调整。本行主动将储蓄代理费率调整转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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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优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契机,进一步优化代理储蓄存款结

构,降低付息成本,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促进代理储蓄存款

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四、持续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不断提升董事履职能力

    2022 年,本行持续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强化会前沟通与

会后督办落实,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向董事

会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各位董事恪尽职守、

勤勉履职,董事履职能力持续提升。

    (一)坚持董事会多元化建设,持续优化组织架构

  董事会高度重视人员组成多元化,定期检视董事会架构、人

员组成和多元化政策执行情况,提名董事候选人,从董事会良好

运作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出发,根据监管规则变化及时研究调整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加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2022

年,董事会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及

工作需要,提名了具有丰富零售银行管理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 名,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名,充实董事会力量。截至 2022

年末,董事会共有女性董事 2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5 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人数在董事会成员总数中的占比超过 1/3,符合有关监

管要求。

    (二)优化运行机制,提升运作质效

    持续加强会前沟通、做实会议审议、重视决议执行,不断提

升董事会运作质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内生持久动力。

                            15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是加强会前沟通。进一步强化董事会会前沟通机制,在董

事会正式审议前,选择相对复杂、较为重要的议案组织董事听取

汇报,对议案严格把关,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并通过多种方式与

党委、管理层充分沟通,夯实议案质量,切实提升董事会议事质

效。2022 年,召开董事会会前沟通会 6 次,沟通议题 39 项。

    二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专业领域议案进行认真研讨,形成

明确意见,在董事会上逐项议案介绍审议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

供参谋支撑;各位董事结合前期沟通情况,积极踊跃发言参与审

议,就董事会决策及后续执行提出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三是重视决议执行。董事会后及时安排整理审议意见,与董

事会决议一并分解组织落实。通过听取汇报、审阅专报、调查研

究、召开会议等方式,持续督促高级管理层强化决议及审议意见

落实工作。

    2022 年董事会召开会议 10 次,审议议案 100 项,听取汇报

23 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34 次,审议议案 102 项,

听取汇报 15 项。

    (三)董事勤勉履职,有效提升履职专业水平

    2022 年,本行董事勤勉履职,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主

动参加各类培训,不断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参与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和

决策,为本行完善公司治理、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提出建设性的

意见和建议。

                            16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是克服疫情影响,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分支机构和基

层一线实际情况,全年共开展调研 72 人次,围绕全面风险管理、

代理金融内控合规管理、邮银协同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中小微企

业、子公司管理等方面向董事会积极建言献策,全方位履行董事

职责,有效保障董事会科学决策。

    二是遵照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相关监管要求,董事积极参加由

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其他中介机构及本行

组织的专题培训共 141 人次,持续拓展自身履职视野,提升专业

履职能力。培训内容紧跟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行业趋势,涉及

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董监高义务和法律责任、反洗钱反

恐怖融资、ESG 建设和绿色金融等广泛主题。此外,董事还通过

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

交流,全面了解银行经营动态。

    三是独立董事勤勉认真、忠实履职,认真参加董事会及各专

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参与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就会计师选聘、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调整代理

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事宜,指导开展独立财务

顾问选聘事宜,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就调整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

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本行中小股东权益,有效履行

对银行事务独立客观判断、发表独立意见的职责。

                           17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是各位董事积极与高级管理层沟通,通过审阅信息报送材

料、听取专题汇报、座谈交流、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

本行经营管理情况,利用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为董事会决策和本

行转型发展建言献策,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

控、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增强市场透明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行坚持主动真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深化与资本市场沟通

交流,不断加强股权管理,增强市场透明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

    (一)积极主动履行披露义务,彰显邮储特色

    本行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披露监管规定,优化顶层设计、创

新工作机制、丰富展现形式,推进自愿性披露规范管理,积极主

动履行披露义务,彰显特色投资价值。一是结合上市地最新监管

要求推进信息披露制度重检,修订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等。二是推进邮储银行信息披露管理

系统建设,规范信息传递流程,提高协同效率,强化内幕信息及

知情人线上管理;组织梳理形成具有邮储特色、彰显投资价值、

满足市场关切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数据指标体系,持续展现差异化

竞争优势。三是引领邮储银行贯彻年轻化设计理念,通过鲜明色

彩、员工笑脸、漫画图片、专栏、亮点、二维码等元素,丰富报

告表现形式、提升阅读体验、提升可视化效果。2022 年度本行

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遗漏重大信息等情况;在上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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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继续获得最高等级 A(优秀);2021

年年度报告揽获国际年报大赛(ARC Awards)封面设计银奖、美

国通讯专业联盟(LACP)年报大赛(Vision Awards)商业银行

组金奖、国际市场推广大赛(Galaxy Awards)封面设计特殊工

艺优异奖等多项大奖。

    (二)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深化与资本市场沟通交流

    本行董事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行

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一是积极开展“主动投关”工作。通

过召开业绩推介会、与境内外投资者一对一深度交流、参加峰会

论坛、接待投资者及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积极展示邮储银行投资价值。二是丰富传播手段。2021 年度及

2022 年中期业绩发布采用“网络直播+电话会议+文字直播”的

形式,并通过官微问答实录、系列新闻宣传等多种手段传播宣传,

与各类媒体、投资者、社会公众的充分交流,得到监管部门及市

场充分认可,取得了良好市场反响。三是积极回应中小投资者关

切。通过投关电话、投关邮箱、上证 E 互动等渠道积极解答中小

投资者关注问题,对投资者关注问题积极主动开展回应。2022

年,本行 2021 年年度业绩推介会获得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发的

“上市公司 2021 年报业绩说明会最佳实践”奖项;在“全景投

资者关系金奖(2021)”评选中,荣获“机构友好沟通奖”及“优

秀 IR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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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持续强化股权管理,切实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健全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股东行为,持续提升

股权管理水平。一是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

办法》,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东通讯政策》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持续健全股权管理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股东管理,定

期开展股东持股情况分析,完善主要股东承诺管理档案,密切关

注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开展年度大股东、主要股东评估工作,及

时履行监管报批、报备程序。三是持续深化与股东的长效沟通,

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搭建桥梁,在股东大会前、

业绩发布会前公开征集投资者关注问题,及时予以回复,注重保

障股东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做好金融工
作指明了前进方向。2023 年,本行董事会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
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守战略定位,以高
质量发展为主线,构筑可持续性的综合竞争优势,向建设成为客
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
零售银行战略愿景稳步前进!




                             20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二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本行 2023 年 3 月 30 日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请股东大
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21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本行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
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
监管要求,聚焦全行中心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战略引领、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风险为本,有效发挥监督制衡作用,持续推
动公司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切实维护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为全行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
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2022年,本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以“5+1”战略路径为引领,以打造“六大能力”为重点,转型
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全年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852.24亿元,
同比增长11.89%;ROE 达到11.89%,同比提高0.03个百分点;资
产总额达14.0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75%;不良贷款率0.84%;
拨备覆盖率385.51%。在《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银
行1000强中,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2021年上升2位,流动性
和资产质量指标位列中资银行第一名、第二名。惠誉、穆迪分别
给予本行与中国主权一致的 A+、A1评级;标普全球给予本行 A
评级,展望均为稳定,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对本行的评级结果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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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保持中国银行业领先水平。连续两年获明晟(MSCI)ESG 评级 A
级,保持行业领先水平。

    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2022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监事会积极服务全行
高质量发展大局,有效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切实
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持续促进树立审慎合规企业文化,
为全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践行国有大行责任
担当
   监事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关注监
督全行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
效、绿色银行建设情况等重点领域工作情况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等战略目标执行进程,推动全行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大
局。开展三农金融数字化转型专项监督,有效推进金融科技赋能
乡村振兴。开展本行支持“双碳”战略课题研究,推动加快构建
绿色普惠银行、气候友好型银行和生态友好型银行。围绕区域协
调发展战略,聚焦区域发展不均衡不充分问题,持续开展重点区
域经营效益与风险监测,推动重点区域赋能发展。
   (二)聚焦监管导向要求,切实回应监管重点关切
    通过会议学习、书面传阅等形式第一时间向监事传达最新监
管政策要求、监管检查通报意见,定期审议听取本行监管通报整
改落实情况汇报,督促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严格落实监管意见和
整改要求。持续开展不良率、资本充足、杠杆率、流动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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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流动性覆盖率等重点监管指标的跟踪监测,及时予以提示提醒,
确保主要指标持续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密切关注监管新规执行落

地情况,重点监督相关治理架构、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着重加
强对监管处罚、监管数据报送、代理营业机构管理、信息科技外
包、附属机构管理等监管重点关注领域的监督提示力度,推动提
升银行集团整体合规经营能力和成效。积极参与监管通报、监管
会谈、董事监事访谈,主动加强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切实回应监
管关切,充分争取监管认可支持。
    (三)聚焦全行中心工作,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监事会立足全行改革发展大局,认真贯彻全行工作会议精
神,聚焦“五化”转型、“六大能力”建设成效,积极推动全行
战略落地。围绕专业核心能力建设,开展个人存款专项监督,促
进优化存款业务结构和提升定价管理能力。围绕体系支撑能力建
设,开展非零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等
专项监督,促进全行塑造优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围绕科技助
推能力建设,开展信息科技外包专项监督,推进全行科技赋能战
略落地,以金融科技改善客户体验。持续关注全行落实“十四五”
规划纲要、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资产负
债计划配置等中心工作推进情况,助力全行高质量发展。
   (四)聚焦重点领域风险,促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监事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
险,推动全行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
金融风险,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定期听取全行资本管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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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风险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工作汇报,按季度审议全行风
险、内控和财务监督情况的报告,进一步压实各治理主体责任。

紧盯重点领域、区域和行业风险,开展房地产贷款、房地产押品
数据质量及估值管理、高速公路贷款等专项监督,着力提升风险
监督前瞻性,有效防范“灰犀牛”“黑天鹅”风险。延伸加强并
表管理监督,推动提升银行集团整体防范风险能力。坚守“红线”
意识和底线思维,持续监测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监管风险指标
变化情况,确保不突破监管红线。
   (五)聚焦精细化管理,促进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效能
    监事会密切关注经营管理及转型发展质效,着力拓展财务监
督广度深度,推动全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能。做好重点财务事
项监督,审议定期报告、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非公开发行
等重大议案,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加强财务效能监督,持续监测
成本收入比、经济资本回报率等重点财务指标,深化价值创造和
效益导向。推进发展质量监督,关注中间业务收入增长新领域,
紧盯重点业务的经营发展情况,助力业务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
发展。深化精细化管理监督,开展自助设备使用、信用卡营销费
用管理专项监督,精准有效加强成本管控。及时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情况,强化审计工作指导,提升审计监督成效。
   (六)聚焦审慎合规文化,促进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监事会持续深化内控监督,重点关注内控体系建设及运行成
效,厚植审慎合规企业文化。切实履行内控监督职责,审议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控合规管理报告等重要议案,加快提升内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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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内控重点领域监督,持续跟进监管重点
关注事项,推进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紧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促进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推动强化内控合规能力建设,
开展民事诉讼管理、风险经理派驻管理专项监督,助力提升基层
机构内控有效性,筑牢业务稳健发展基础。充分立足本行实际,
持续关注代理营业机构内控合规管理情况,助力邮政金融协同发
展。
   (七)聚焦公司治理主体责任,促进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监事会扎实贯彻《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治理
监管新规要求,密切关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
情况,推动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系统修订、全面优化年度履职评
价方案,完善评价指标设置及评价流程,开展线上履职测评打分,
综合运用主客观评价手段,充分收集各方意见建议,顺利完成公
司治理监管新规下发后首次董监高履职评价工作。探索加强监事
会履职评价与其他治理主体自我评价的流程衔接和成果互用,开
展履职测评结果分析,加强评价结果及履职建议的反馈应用。立
足本行工作实际,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监管要求执行成效、治理主
体运行质效,适时开展监督提示,推动压实各治理主体责任。积
极延伸履职监督触角,持续关注附属机构公司治理运行情况,加
强前瞻性监督指导和风险提示。
    二、监事会运行情况
    2022年,监事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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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规范组织召开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全体监事忠诚勤勉履职,依法依规议事决策,独立、专业、

客观发表意见建议,深入参与监督检查调研,为本行履职时间均
符合监管规定。
    (一)规范运作情况
    2022年,监事会共召开监事会会议7次,研究审议2022年度
监事会工作计划,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2021年度
财务决算方案,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
评价报告,2021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等议案及监督事项98项,
有效履行监督决策职能。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加强规范运作,共召
开会议11次,审议议题35项,向监事会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围绕转型发展和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做深做实监督工作,监督
意见得到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严格按
照监管要求及 A、H 两地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披
露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变动公告等事项。
   (二)自身建设情况
    2022年,监事会持续健全完善运作机制,探索创新监督方式
方法,主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有序开展职工监事连选连任及监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监事会专门委员会运
行,拓展议题范围与监督视野。创新监督意见整改督办形式,组
织召开监事会监督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专题会议,连续7年开展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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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改评估和报告工作,董监高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监督整改取得
积极成效。灵活运用现场与远程相结合方式,积极拓宽监事培训

渠道。推动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运用大数据实验室开展非现场风
险监督,全年共搭建风险监督模型95个。编制监事会监督数字化
转型方案,积极探索编制监督指标报表。
    (三)监事履职情况
    2022年,全体监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
章程规定,忠诚勤勉履职,亲自出席全部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充
分研究审议各项议案,有效发挥专业特长,独立、专业、客观发
表意见建议。认真出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层相
关会议,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积极为本行转型发展建言
献策。深入基层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三农金融数字化转
型、信用卡营销费用管理等专项监督调研活动,全面了解和掌握
关于风险管理、业务转型发展、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
积极参加由北京上市公司协会、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本行组织的
各项培训,内容涵盖关联交易管理、ESG 信息披露、资本市场管
理、反洗钱等领域,着力提升履职专业能力和水平。2022年,全
体监事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时间均超过15个工作日。
    担任党委成员的监事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积极推动党的领
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加强自身建设,持续
提升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行质效。担任专门委员会主席、委
员的监事认真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时提出专业意见,为监事
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撑。股东代表监事充分发挥沟通桥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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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用,协助本行做好与股东单位的沟通工作。外部监事勤勉履职、
规范议事,充分研究审议各项议案,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

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监事会组织的各项监督活动,发表
了专业、严谨、独立的意见和建议。职工监事定期向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职工意愿,切实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
                           监事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履职尽职监督 财务与内控风
                          监事会                  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     险监督委员会
  监事
           亲自出席次数/ 参加现场 委托出 亲自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会议次数 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股东代表监事
 陈跃军         7/7            5      0              —            —            —
 赵永祥         7/7            5      0              —            4/4           —
外部监事
 吴   昱        7/7            5      0              —            —            6/6
 白建军         7/7            5      0              1/1           —            —
 陈世敏         7/7            5      0              —            4/4           —
职工监事
 李 跃          7/7            5      0              1/1           4/4           5/5
 卜东升         7/7            5      0              —            —            6/6
 谷楠楠         7/7            5      0              1/1           4/4           6/6
已离任监事
 李玉杰         0/0            0      0              0/0           —            —
注:1.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即时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李跃先生于2022年7月18日起连任本行职工监事职务,于2022年8月22日起担任监事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财务与内控风险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
  3.李玉杰先生于2022年1月4日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4.2022年度,本行未发生监事缺席监事会、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及未亲自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现场会议的情况。



                                             29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2022年度履职评价意见
    监事会以自我评价、履职资料分析、日常履职行为观察以及

履职测评打分结果等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监管通报意见、内部审计监督意见,充分参考外部评价意见,进
行综合评议,形成2022年度履职评价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意见
    评价期内,本行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监
管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带领本行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各项关键战略举措落地,在
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业务转型、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
效,实现规模与效益的稳步提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委
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确保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的领导作用。持续优化“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有序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法和智能风控建设应用,督促开展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恢复与处置计划、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领
域的压力测试,不断强化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
表外业务风险等专业领域风险管理,提升风险引领业务发展能
力。健全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全行不断提升信用
风险识别能力,规范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水平。科学
统筹资本补充与管理,完善资本配置机制,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
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积极推动经营管理数字化转型,加
快实施 IT 规划,投产新一代个人核心系统,深化金融科技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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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持续完善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核心数据资产质量,数据服务的深
度和广度不断增强。强化员工行为管理与案防工作,加强问题整

改系统刚性管控,健全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内控管理质效不
断提升。建立独立垂直、高效运行的内部审计体系,切实发挥审
计监督职能,有效促进经营健康发展。完善并表管理制度,围绕
业务协同、渠道协同、营销协同、数据协同加强母子联动,推动
银行集团综合化转型。加强股东行为管理,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切实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倡导
清廉金融文化与高标准的职业道德理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长,提出专业性意见
和建议,有力支持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评价期内,本行全体董事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坚持高标准的道
德水准和专业水平,独立、客观地履行各项职责,坚守廉洁从业
底线,未发现违法行使职权、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本行
合法利益等不当履职情形或严重失职行为。监事会对参加评价的
13名董事2022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董事会及其成员在下一步履职过程中,持续强化战略引
领,践行国有大行职责担当;持续强化治理能力建设,探索完善
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持续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统筹
发展与安全;持续强化 ESG 治理,切实维护相关方权益。
    (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意见
    评价期内,本行高级管理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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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章程规定,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监管要
求,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全

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要求,积极履行国有大行的责
任担当,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任务。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提升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精特新”、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发展。积极践行“普之城乡,
惠之于民”的服务理念,持续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助力乡
村全面振兴,加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帮扶。坚
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遵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推动零售
金融、公司金融、资金资管等业务加快转型发展。持续完善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数
字化、集约化水平。统筹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实施任务,
持续优化内部评级体系。加强声誉风险排查力度,拓展声誉风险
事前评估范围,不断夯实声誉风险管理基础。制定对标落实方案,
推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开展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管理。严格落
实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加强限额监测预警管理,进一步增强流
动性风险前瞻性防控能力。启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工
作,加快构建表外业务风险报告机制。完善并表管理组织架构,
将邮惠万家银行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加强压力测试与应急管理,
进一步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持续强化内控合规、案件防控工作,
着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
考核评价,加强重要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不断做
实员工行为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与系统管控,持续加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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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行反洗钱团队建设。完善以 RAROC 为核心的资源配置机制,强化
资本约束,提高资本管理的前瞻性。大力提升核心数据资产质量,

加快数据赋能业务发展,全面启动数据安全管控体系建设,持续
完善数据治理体系。遵守高标准职业道德准则,积极营造清廉金
融文化氛围,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经营管
理信息。高级管理层专门委员会规范运行,协助高级管理层分解
传导战略目标,会议频次及运行情况均满足监管要求及工作规则
规定。
    评价期内,本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严格遵循董事会授权,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勤勉忠
实、履职尽责,遵循高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严守廉洁从业底线,
未发现违法行使职权、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
益等不当履职情况或严重失职行为。监事会对参加评价的9名高
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下一步履职过程中,坚持服务大
局,加强战略执行传导;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切实强化风险引领;
加强重点领域履职,全面提升管理能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
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监事会自评及监事履职评价意见
    评价期内,本行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
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监管要求,扎实履行履职、
风险、财务、内控监督职责。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战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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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督思路,推动在完善公
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依法依规议事决策,拓展监督广度深度,

聚焦规范公司治理、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风险管理、深化业务转
型、推进数字赋能等重点领域,不断提升监督质效,有效发挥监
督制衡作用,切实维护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合法权益,为本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评价期内,本行全体监事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
德准则,独立、客观、专业、合规地行使监督权力,未发现违法
行使监督职权、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等不
当履职情形或严重失职行为。监事会对参加评价的8名监事2022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监事会及其成员在下一步履职过程中,进一步聚焦战略
落地成效,加强对战略执行的过程监督和成效评估;进一步延伸
监督广度深度,增强监督工作前瞻性;进一步深化监督成果运用,
增强监督工作内部协调整合能力;进一步创新监督工作方法,积
极探索监督工作数字化转型。
    四、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依法运作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其履行职务时
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年度报告
    本行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实际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一
致。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行收购、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
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资产流失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符合商业原则,未发现损害本行利
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
议案没有异议。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
    (七)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本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
议,监事会对此报告没有异议。
    (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
执行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35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九)社会责任
    报告期内,本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监事会对本行年度社会

责任(环境、社会、管治)报告进行了审议,监事会对此报告没
有异议。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
    参加履职评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履职评
价结果均为称职。
    除以上事项外,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其他监督事项无异议。


    2023 年,监事会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战略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

风险为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监管要

求,聚焦全行中心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推动本行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着力推进本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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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三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有关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详情,请参见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 2022 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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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四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监管要求以及经审计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年度财务报告,本行制定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人民币 83.73 亿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 194.75 亿元。
     三、以本行总股本 99,161,076,038 股普通股为基数,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 10 股普
通股派发人民币 2.579 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255.74 亿元(含
税),占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银行股东净利润的 30%。其中,
A 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 股股息以港币派发,折算汇率为本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四、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8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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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五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3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预算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 年全行固定资产投资以落实“5+1”转型发展战略,加
快打造“六大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拟安排人民币
146.69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预算,重点支持科技领域投入,推动
全面数字化转型;提升运营生产能力,保障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为做好 2023 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统筹管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董事会授权行长在总预算内对预算适度进行调配管理,
以确保投资总预算执行到位。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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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六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拟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
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行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负
责对本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
务报表提供 2023 年度审计及相关服务,任期至本行下届年度股
东大会结束时为止。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2,980 万元,其中包括
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 180 万元。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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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七




  关于变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满足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增
强抵御风险能力,邮储银行启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圆满完成本次非公
开发行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
币 6.64 元/股的价格,认购 6,777,108,433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0 亿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邮储银行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
升了邮储银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邮储银行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92,383,967,605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99,161,076,038 元 , 股 份 总 额 从 92,383,967,605 股 增 加 至
99,161,076,038 股。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99,161,076,038 元,股份总额增加至 99,161,076,038 股,并授
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
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监管审批、市场监督
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及其他相关程序。
                                  42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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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八




  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
度,提升公司治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本行经营管理需要,且结合本行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对本行现行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
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修订条款自获得核准之日
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长
共同或单独,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
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行实际情
况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
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以及向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办理相关
核准、备案及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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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经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
           比表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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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92,383,967,605 元。              92,383,967,60599,161,076,038 元。

2.       第十三条 本行作为国有控股的          第十三条 本行作为国有控股的
     商业银行,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     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
     的建设。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建设。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     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
     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员,落实党建工作职责,保障党组织     工作人员,落实党建工作职责,保障
     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信用,以客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信用,以客
     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社     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服
     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为     务“三农”社区、城乡居民和服务中
     特色,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     小企业、服务“三农”为特色的市场
     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     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行树立高质量发展的愿景,推
                                          行诚实守信、开拓创新的企业文化,
                                          树立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遵守公
                                          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
                                              本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环境保护,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
                                          声誉,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十六条 本行设置普通股。根          第十六条 本行发行证券,应当
     据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批准,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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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股份。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有关规定。
         ……                                本条所指证券,包括本行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
                                        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
                                        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注册或履行
                                        相关程序,本行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
                                        他种类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股份。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5.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投资人发行股票。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
         ……                           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投资人发行股票。
                                             ……
6.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
     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
     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发行,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
     并经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 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 程序后由本行批准发行,并经境内证
     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国务院授权的审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内证券交
     批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督 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
     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履行相关程
         ……                           序后由本行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股
                                        份。
                                             ……
7.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
     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 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92,383,967,605 股,本行改制 数 为: 92,383,967,60599,161,076,038
     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中国邮 股,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
     政集团公司发行 45,000,000,000 股, 起 人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发 行
     占当时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45,000,000,000 股,占当时本行可发
     100%。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8.       第二十一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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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        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
     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占本行    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占本行
     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5.34%。         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5.34%。
          ……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5,947,988,200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5,947,988,200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并上市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并上市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86,978,562,200 股,其中    为:普通股 86,978,562,200 股,其中
     境内上市股份 67,122,395,200 股,约    境内上市股份 67,122,395,200 股,约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占本行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7.17%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77.17%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当时可
     的普通股总数的 22.83%。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2.83%。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本行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准,本行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普通股 5,405,405,405 股,本次非公开   普通股 5,405,405,405 股,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92,383,967,605 股,其中    为:普通股 92,383,967,605 股,其中
     境内上市股份 72,527,800,605 股,约    境内上市股份 72,527,800,605 股,约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占本行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8.51%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78.51%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当时可
     的普通股总数的 21.49%。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1.49%。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本行于 202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普通股 6,777,108,433 股,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99,161,076,038 股,其中
                                           境内上市股份 79,304,909,038 股,约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9.98%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的 20.02%。
                                                ……
9.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        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      或履行相关程序批准的本行发行境
     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        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
     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      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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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
    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
                                     程序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
                                     施。
10.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
    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 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
    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 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
    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 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
    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
    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履行相关程
                                     序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1.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本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      本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
    (五)、(六)项规定回购的本行股 (五)、(六)项规定回购的本行股
    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对股份回购及注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2.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回购股份而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回购股份而
    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 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市场监督工
    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商行政管理机关构申请办理注册资
    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 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
    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13.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境内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
    上市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境内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上市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回其所得收益。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   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
    定的,从其规定。                   回其所得收益。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定的,从其规定。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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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讼。                               户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
      带责任。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
                                         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4.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务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     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
    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     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可
    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     供股东查阅,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
    的境外上市股份(仅含普通股股份)     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仅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含普通股股份)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                             地为香港。
                                             ……
15.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本行决定分配     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本行决定分配
      股利的基准日前不得进行因股份转     股利的基准日前,不得进行因股份转
      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有规     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党组织                        第六章 党组织
16.     第五十一条 本行设立党委。党          第五十一条 本行设立党委。党
    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两名,其     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两名,其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记由一人担任,一名党委副书记协助     记由一人担任,一名党委副书记协助
    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     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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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入党委。同时,本行按规定设立纪委。 入党委。同时,本行按规定设立纪委
                                       纪检机构。
17.      第五十二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       第五十二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
    职责:                             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
    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本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 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 要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 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
    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管标准、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
    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 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大会开展工作。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
    任。                               大会开展工作。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廉政建设,支持纪委纪检机构切实履
    的重要事项。                       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18.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
    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 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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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
      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程并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
      同等义务。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义务。
                                             ……
19.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表
          ……                           决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息,包括: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                           息,包括:
          (8)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8)已呈交市场监督工商行政
          ……                           管理机关构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
                                         申报表副本;
                                             ……
2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及其关联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及其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
      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   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股东   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股东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   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
      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   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
      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向国务院
      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                           报告。
                                             ……
21.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应承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应当
      担如下义务:                       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
      管规定和本章程;                   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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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        (四)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    向本行作出在必要时补充资本的长
     理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期承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   等规定或批准豁免适用的股东主体
     本行补充资本;                      除外;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时,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理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    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
          (七)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
     的利益,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    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
     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    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主
     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
          (八)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     本;
     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
     的相关信息;                        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七六)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务。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除了   人的利益,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
     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
                                         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
                                         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股东完成
                                         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
                                         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
                                         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九)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
                                         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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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
                                         信息;
                                              (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
                                         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
                                         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
                                         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
                                         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
                                         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
                                         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
                                         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
                                         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
                                         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三)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
                                         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四)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
                                         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
                                         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九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行建立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
                                         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除了
                                         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任。
22.       第六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陈           第六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陈
      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   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
      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     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
      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   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
      有本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     有本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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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权等权利。                         权等权利。
                                           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作出相关承诺并切实
                                       履行,本行有权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
                                       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23.     第六十二条 股东对本行董事、        第六十二条 股东对本行董事、
    监事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 监事的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条
    和程序。                           件和程序。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24.     第六十五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        第六十五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
    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 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 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
    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
        ……                           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
                                       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
                                           股东提供担保并完成股权质押
                                       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
                                       股权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5.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范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案作         ……
    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十一)对本行回购股票方案作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
    出决议;                           案作出决议;
        ……                               (十一)对收购本行回购股份票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方案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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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业务担保等事项;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划;                                  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本行聘用、解聘或     和员工持股计划;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七)决定本行审议批准聘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事务所;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本行股票上市地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
                                            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26.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          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
    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之二时;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27.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符合下列要求:
        ……                                    ……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                                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28.       第九十四条 ……                       第九十四条 ……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
      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指定
      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会议的通知。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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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9.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二)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三)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本
    证券及上市;                         行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四)本行回购股票;                 (四)本行回收购本行股份股
         (五)修订本章程;              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修订本章程;
         (七)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         (六)罢免独立董事;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六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划;
    三十的;                                  (七八)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之三十的;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项。                                 规章、监管规定和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30.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   监督管理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作出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书面报告,通知本行,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行的股
                                         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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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
                                       行买卖本行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行,并予公
                                       告。
                                            违反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31.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为自然
    人,董事无须持有本行股份。         人,董事无须持有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          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担任董事外,
    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   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
    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高级管理人     务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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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等经营管理
                                       职务的董事。
32.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每年应当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每年
    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
    会会议。                           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                               ……
33.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影响本行正常         如因董事的辞职影响本行正常
    经营或导致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     经营或导致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
    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本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     或本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若本行发生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重大风险处置情形,本行董事未经监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
                                       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
                                       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
                                       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
                                       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34.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履行如下
                                       职责或义务:
                                           (一)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管理状
                                       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
                                       准确地提供反映本行经营管理情况
                                       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
                                       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
                                       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
                                       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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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五)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
                                       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
                                       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和能力;
                                           (六)在履行职责时,对本行和
                                       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七)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
                                       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
                                       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九)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5.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行设独立董        第一百四十三四条 本行设独立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
    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不存在     行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不存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的董事。                           系的董事。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
        ……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36.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        第一百四十五六条 下列人员不
    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                               ……
        (六)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指夫       (六)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指夫
    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妻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和兄弟姐妹);                     父母和兄弟姐妹);
        ……                               ……
37.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第一百四十六七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
    不得超过六年。                     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银行同时任职。                     银行同时任职。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
                                       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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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
                                          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
                                          在利益冲突。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
                                          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第一百四十七八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律、行政法规、部    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方可生效。                          方可生效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
                                          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39.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
                                          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
                                          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
                                          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
                                          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
                                          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
                                          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
                                          密。
40.        第一百四十八条 除具有《公司         第一百四十八五十条 除具有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赋予董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
      权:                                以下职权:
           ……                                ……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业人员;                            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和咨询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
      得半数以上(至少两名)的独立董事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    股东征集投票权;
      通知股东。                               (五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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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业人员的合理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        独立董事除行使上述第(四)项
    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行
                                      使上述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半数以上
                                      (至少两名)的独立董事同意。上述
                                      第(一)项、第(五)项事项应由半
                                      数以上(至少两名)的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股东。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本行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
                                      权,及时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参与
                                      决策的必要信息,并为独立董事履职
                                      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
                                      构和咨询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合理
                                      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本行承担。
41.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四十九五十一 条独立董
    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 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
    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 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
    发表意见:                        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
    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或解聘;
         (四)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 酬;
    项;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事项;
    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聘用或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解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八)其他可能损害存款
                                      人对本行、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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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其他事项。
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对独立董        第一百五十五七条 本行对独立
    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准由董事   董事支付报酬和(或津贴)。支付标
    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   准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
    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过,并在本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       除上述报酬和(或津贴)外,独
    不应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   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
    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的其他利益。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43.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九六十一条    董
    列职权: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四)审议批准本行资本金管理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方案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重大战略决策;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
    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利润分配       (四五)审议批准本行资本规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增加   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资本金管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行发   理方案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六)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   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利润分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行回购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增
    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变动或财务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行
    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
        (六)决定本行基本管理制度和   案,制订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政策,并监督   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
    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审议批   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的方
    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案本行回购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
        (七)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   变动或财务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
    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有   方案;
    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风险管       (六七)制定决定本行基本管理
    理工作;                           制度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部
        (八)制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议   控制等政策,并监督基本管理制度和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政策的执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
        (九)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长   终责任审议批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工作细则;                             (七八)审议听取高级管理层提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交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风险管理工作;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八九)制订本章程、股东大会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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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业务担保等事项;                    案,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十一)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规则;
     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对           (九十)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
     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    长工作细则;
     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
     务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定及本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                           围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
          (十八)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
          (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
     务;                                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
          (二十)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项;
          ……                                (十一二)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十二)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   内,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
     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      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
     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    业务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项;
     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
          ……                                (十八九)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员工持股计划;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十九二十)负责管理本行信息
     授予的其他职权。                    披露事务,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
                                         终责任;
                                              (二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
                                              (二十二三)审议批准或者授权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
                                         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整
                                         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
                                              (二十六)依照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审议批准本行重
                                         大数据治理事项;
                                              (二十七)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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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二十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
                                         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
                                         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九)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
                                         责任;
                                              (三十)建立并执行高级管理层
                                         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职和不当履
                                         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
                                              (二十五三十一)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4.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践行高
                                         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符合本行长远利益。
45.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七十四七条 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出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期限,以及委托人本人对议案的个人
          ……                           意见和表决意向,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
                                         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46.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         第一百七十六九条 董事会作出
      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   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   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
      无重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重大关联交易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重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7.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议以下事项         第一百七八十七条 审议以下事
      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项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面     上表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
      传签方式召开:                     面传签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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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本行的资本金管理方案、        (二)本行的资本规划金管理方
      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案、   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   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
      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基本薪酬方
          ……                           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弥补亏损方案;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六)本行回购股票、重大股权        (五)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变动及财务重组方案;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本章程的修订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六)收购本行股份的方案本行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回购股票、重大股权变动及财务重组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方案;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七)本章程的修订案;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业务担保等事项;                   及本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                           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
          ……                           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
                                         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48.      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董事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本章
    会的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     程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向董事会提
    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本行为各专门     供专业意见或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本行为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
    件。                                 必要的工作条件。
         ……                                 ……
4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          第一百八十二五条 战略规划委
    会的主要职责为: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重大战略决策,并就监督落实情况向
    事宜。                               董事会提出建议;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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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
                                               (十三)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相关
                                          政策要求,审议本行普惠金融业务的
                                          发展规划、重大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
                                          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四)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5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          第一百八十三六条 关联交易控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务
      务,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    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
      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控制,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监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应重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
      关人员公布;                        必要性,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
          ……                            担相应责任;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关人员公布;
                                               ……
51.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          第一百八十四七条 审计委员会
      主要职责为:                        的主要职责为:
          ……                                 ……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
      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    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的    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
      独立性及有效性;                    和评价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
          ……                            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及有效性;
                                               ……
52.        第一百八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         第一百八十八五条 风险管理委
      会的主要职责为: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和    用、市场、操作、洗钱和恐怖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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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      风险的控制情况和管理履职情况进
    提出建议;                            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           (四)听取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
    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        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
    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      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
    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      评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      及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
    建议;                                出建议;
        ……                                   ……
53.     第一百八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            第一百八十六九条 提名和薪酬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选任标准和审核程序,提请董事会决
        ……                              定;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股权
    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基本管理
        ……                              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
                                          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
54.        第一百八十七条 社会责任与消         第一百八十七九十条 社会责任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责为: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保护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会批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准后实施;                          保护战略、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目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者权益保护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批准后实施;                        者权益保护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
           (三)对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者   批准后实施;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
      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基本管    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
      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监      会批准后实施;
      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三)指导和督促本行消费者权
      议;                                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
           (四)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   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
      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定期听   应;
      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四)对本行社会责任及
      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监督、评价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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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基本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时性、有效性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
      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消费者权益提出建议;
      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四)(五)审核涉及环境与可
                                      持续发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对外
      捐赠事项;                      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
      宜。                            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
                                      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
                                      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七)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
                                      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
                                      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八)根据董事会授权,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监督、评
                                      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
                                      性、及时性、有效性及高级管理层相
                                      关履职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定期召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
                                      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
                                      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
                                      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信息披露进
                                      行指导;
                                          (九)负责审议本行绿色金融发
                                      展战略,审议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
                                      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监
                                      督、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
                                      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十)根据董事会授权审
                                      批对外捐赠事项;
                                          (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55.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     第一百八十八九十一条 董事会

                                    69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 或高级管理层决策本行重大经营管
    意见。                           理事项问题,应当履行党委研究讨论
                                     的前置程序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
                                     见。
           第十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高级管理人员
56.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本行控股股       第一百九十四七条 在本行控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行领
    位担任职务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不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得存在明显分散在本行履职时间和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精力的情形。                     位担任职务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存在明显分散在本行履职时间和
                                     精力的情形。
5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行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九十五八条 行长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作,执行股东大会及组织实施董事会
    会报告工作;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三)拟订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拟订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及
        ……                         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经营管理情况;
        (五)拟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
    方案、决算方案、资本金管理方案、      (五)拟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决算方案、资本规划金管理方
    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
    本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
    及上市方案、回购股票方案,并向董 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
    事会提出建议;                   证券及上市方案、回购股票方案,并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会决定由行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以及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由行长行使的
    安全经营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 其他职权。
    (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 安全经营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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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58.       第一百九十九条 行长在行使职         第一百九十九二百零二条 行长
      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   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机构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勉的义务。                         信和勤勉的义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行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十一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
59.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行设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二十条 本行依法
    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
    东大会负责。                         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                                  ……
60.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章 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与
      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约束机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义务和激励约束机制
61.       新增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行尊重金融
                                         消费者、员工、供应商、债权人、社
                                         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完善金
                                         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定期披
                                         露社会责任(ESG)报告。
62.       第二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评         第二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评
      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   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
      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   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   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
      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   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
      激励方式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应当   激励方式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应当
      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     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
      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     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
      激励安排的依据。                   激励安排的依据。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     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
      决定过程。                         决定过程。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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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和审计                           分配和审计
6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
                                                          审计
64.       新增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本行建立健全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本行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
                                         终责任。
            第十七章 员工管理                     第十七章 员工管理
65.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行建立和健           第二百八十八九十二条 本行建
    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
    是本行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本行实行民
    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本行     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
    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管理权力的机构。重大决策听取职工
                                         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本行工会承
                                         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66.       第二百九十条 ……                   第二百九十四条 ……
          本行实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        本行建立健全与发展战略、风险
      员工薪酬制度,在管理和效益持续提   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
      升的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薪酬   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
      水平和福利水平。                   酬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薪
          ……                           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本行实
                                         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员工薪酬制
                                         度,在管理和效益持续提升的同时,
                                         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薪酬水平和福
                                         利水平。
                                              ……
67.       新增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本行加强员工
                                         权益保护,保障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
                                         发展环境,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
                                         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本行积极
                                         鼓励、支持员工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
                                         理。
    第十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十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 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 解散与清算
68.     第三百零五条 ……                     第三百零五一十条 ……
        清算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构确            清算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构确
    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     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本行登     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构,申请
    记,公告本行终止。                   注销本行登记,公告本行终止。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72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69.     第三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三百二十三二十八条 本章程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工商行政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市
    管理机关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     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构最近一
    文版本章程为准。                   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70.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        第三百二十六三十一条 本章程
    会负责解释。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章程   起生效。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章程
    自动失效。                         自动失效。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73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九




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 年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最
新监管规定,结合本次修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行拟对现行有效的《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本次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章程》获得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长
共同或单独,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
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行实际情
况、并结合《公司章程》的调整和修改情况等对本次《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修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
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议案已经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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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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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
     资计划;                              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资计划;
          (三)选举、更换和罢免外部监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
     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选举、更换和罢免外部监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     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告;                                  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
     告;                                  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告;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
     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
     资本方案作出决议;                    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资本方案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案作        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十一)对本行回购股票方案作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
     出决议;                              案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行章程、本          (十一)对收购本行回购股份票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方案作出决议;
     规则及其修订;                             (十二)审议批准本行章程、本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规则及其修订;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之三十的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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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之三十的事项;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三)项规
     业务担保等事项;                      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划;                                  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和员工持股计划;
     三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
     的提案;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七)决定本行聘用、解聘或     三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七)决定本行审议批准聘
     用途事项;                            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事务所;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用途事项;
     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二十)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
     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回、转股、派发股息等事项;            交易;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二十)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        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回、转股、派发股息等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本行股票上市地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其他事项。
     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
     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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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 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
     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 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前述第(四)项所述的持股股数       前述第(四)项所述的持股股数
     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交 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交
     易日(如提出书面请求当日为非交易 易日(如提出书面请求当日为非交易
     日)收盘时的持股数为准。           日)收盘时的持股数为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另有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另有
     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权出 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
     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 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
     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
     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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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会议的通知。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境   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境
     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
     发布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   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     发布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
     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一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一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
     行股东;                           行股东;
         (五)为便于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五)为便于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向其提供必需的资   项作出合理判断,向其提供必需的资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行提出合并、回购股票、股本重   在本行提出合并、回购股票、股本重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交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     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     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
     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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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                            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5.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    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
     副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未    副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未
     设副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设副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大会主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大会主
     席主持会议。                        席主持会议。
          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监    由监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监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事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担任大会主席      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担任大会主席
     主持会议;召集股东无法推举大会主    主持会议;召集股东无法推举大会主
     席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    席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担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担
     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大会主席
     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人担任会议大会主席,继续开会。
6.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二)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三)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本
     证券及上市;                        行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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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四)本行回购股票;                (四)本行回收购本行股份股
         (五)修订本行章程;            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修订本行章程;
         (七)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        (六)罢免独立董事;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六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划;
     三十的;                                 (七八)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章、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以及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      之三十的;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其他事项。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及本规则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持有境内上市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持有境内上市
     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    监督管理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作出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书面报告,通知本行,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行的股
                                         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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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
                                              行买卖本行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行,并予公
                                              告。
                                                   违反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8.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
     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变更和         票上市之日起生效,《中国邮政储蓄
     修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2021 年修订版)》(邮银制〔2021〕
                                              38 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的变更和修
                                              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注: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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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




  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
度,提升公司治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次修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本行拟对现行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本次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章程》获得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长
共同或单独,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
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行实际情
况、并结合《公司章程》的调整和修改情况等对本次《董事会议
事规则》修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
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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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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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1.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五至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五至
     十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    十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
     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    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
     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格须经国务院    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格须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本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本
     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    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
     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是指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      是指在本行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    级管理人员职责等经营管理职务的
     在本行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      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
     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
     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职责的董
     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
     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机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
     构或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行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2.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大会报告工作;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重大战略决策;
         (三) 决定本行发展战略、经营       (一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审议批准本行资本金管         (二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理方案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三四)决定本行发展战略、经
         (五)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的利润        (四五)审议批准本行资本规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    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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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      本行资本金管理方案和风险资本分
     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配方案;
     方案,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五六)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      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的利润
     行回购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变动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
     或财务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方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
     案;                                  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六) 决定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方案,制订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政策,并监      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督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审议      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的
     批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回购股票方案,制订重大股权变动或
          (七) 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财务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方案;
     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理的           (六七)制定决定本行基本管理
     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风险      制度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部
     管理工作;                            控制等政策,并监督基本管理制度和
          (八) 制订本行章程、股东大会    政策的执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终责任审议批准本行内部审计规章;
     案;                                       (七八)听取审议高级管理层提
          (九) 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      交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
     长工作细则;                          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风险管理工作;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八九)制订本行章程、股东大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案,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规则;
     业务担保等事项;                           (九十)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
          (十一)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长工作细则;
     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对             (十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
     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      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 在股东大会
     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      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
     务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机构、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
     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        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
          (十三)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     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
     或解聘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事项;
          (十四)根据提议股东、董事长、        (十一十二)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至少      内,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
     两名)独立董事的提议,选举产生提      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
     名和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根据提      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董事      业务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      项;
     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十二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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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十五)决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
     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事      书;
     项;                                     (十三十四)根据行长的提名,
          (十六)决定总行内设部门的设   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
     置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    人员;
     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             (十四十五)根据提议股东、董
          (十七)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   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
     公司治理状况;                      (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的提议,选举
          (十八)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产生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
     务;                                生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
          (二十)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规划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十六)决定本行高级管理
          (二十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各专   人员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
     门委员会的提案;                    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        (十六十七)决定总行内设部门
     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      的设置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及其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
     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         (十七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
     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十八十九)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三)根据有关监管要求,   和员工持股计划;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以确保各         (十九二十)管理负责本行信息
     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关的充      披露事务,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分信息;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监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
     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      终责任;
     职责;                                   (二十二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
          (二十四)审议国务院银行业监   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
     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的执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行整改情况;                        事务所;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二十一二十二)审议批准董事
     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二十三)审议批准或者
                                         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
                                         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
                                         易整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二十三二十四)根据有关监管
                                         要求,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以
                                         确保各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
                                         关的充分信息;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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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
                                          管理职责;
                                               (二十四二十五)审议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
                                          见的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六)依照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审议批准本行
                                          重大数据治理事项;
                                               (二十七)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
                                          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
                                          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九)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
                                          责任;
                                               (三十)建立并执行高级管理层
                                          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职和不当履
                                          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
                                               (二十五三十一)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3.       新增                                  第十三条 董事会践行高标准的
                                          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符合本
                                          行长远利益。
4.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           第十八九条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
     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层决策本行重大问题经营管理事项,
                                          应当履行党委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
                                          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5.        第二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     作,根据依照本行章程和董事会的授
     业的意见或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本     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的意见或就专
     行为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       业事项进行决策。本行为各专门委员
     要的工作条件。                       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
     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专业       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专业
     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       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
     担。                                 担。
6.        第二十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          第二十二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
     主要职责为:                         的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本行经营目标、总体        (一)贯彻并督促本行执行党和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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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     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重大战略决策,并就监督落实情况向
         (二)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董事会提出建议;
     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发       (一二)审议本行经营目标、总
     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     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
     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   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划调整建议;                           (二三)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
         (三)对各类金融业务的总体发   势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
     展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提   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
     出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建议;         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
         (四)对本行战略性资本配置及   规划调整建议;
     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审议,并向董       (三四)对各类金融业务的总体
     事会提出建议;                     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
         (五)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提出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建议;
     行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四五)对本行战略性资本配置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审议,并向
         (六)审议总行内设部门和境内   董事会提出建议;
     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机       (五六)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构、境外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并   本行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监督、检查本行经营计划       (六七)审议总行内设部门和境
     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
         (八)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八)监督、检查本行经营计
         (九)审议本行设立法人机构及   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企业兼并收购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八九)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建议;                             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本行对外投资、资产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       (九十)审议本行设立法人机构
     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     及企业兼并收购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出建议;
         (十一)评估本行公司治理状         (十十一)审议本行对外投资、
     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
     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宜。                                 (十一十二)评估本行公司治理
                                        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相关
                                        政策要求,审议本行普惠金融业务的
                                        发展规划、重大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
                                        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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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十二四)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7.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第二十三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
     会的主要职责为: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         (一)管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事务
     务,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    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
     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控制,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监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应重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
     关人员公布;                        必要性,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
          (三)对重大关联交易或其他应   担相应责任;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
     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关人员公布;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       (三二)对重大关联交易或其他
     查批准本行关联交易及与该等关联      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一般关联    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
     交易备案;                          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审查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       (四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信息披露事项;                      审查批准本行关联交易及与该等关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一般关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联交易备案;
     宜。                                    (五四)审查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8.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第二十四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职责为:                            要职责为:
         ……                                ……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
     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    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的    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
     独立性及有效性;                    和评价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
         (七)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    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本行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意见、    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及有效性;
     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        (七)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
     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      本行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意见、
     务信息;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    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
     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    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
     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务信息;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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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
     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    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则;                                     (九)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则;
     宜。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9.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第二十五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为:                        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
     划,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    划,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
     风险管理基本政策、风险偏好、全面    风险管理基本政策、风险偏好、全面
     风险管理架构以及重要风险管理程      风险管理架构以及重要风险管理程
     序和制度,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    序和制度,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
     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二)审议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本行资本充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
     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和    用、市场、操作、洗钱和恐怖融资等
     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    风险的控制情况和管理履职情况进
     提出建议;                          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听取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        (四)听取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
     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      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
     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    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
     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    评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    及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
     建议;                              出建议;
          (五)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        (五)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
     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    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
     建议;                              建议;
          (六)从全行和全局角度提出完        (六)从全行和全局角度提出完
     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七)审议超越行长权限的和行        (七)审议超越行长权限的和行
     长提请本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风险管      长提请本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或交易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    理事项或交易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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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建议;                                建议;
         (八)监督本行法律与合规管理          (八)监督本行法律与合规管理
    工作情况;审议本行法律与合规政策      工作情况;审议本行法律与合规政策
    及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及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听取并审议本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听取并审议本
    行法律与合规政策执行情况;            行法律与合规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宜。
10.      第二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第二十六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
    的主要职责为:                        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          (一)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
    组成进行年审并就董事会的规模和        组成进行年审并就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二)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选任标准和审核程序,提请董事会决
         ……                             定;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
    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      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股权
    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基本管理
         ……                             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
                                          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
11.        第二十七条 社会责任与消费者         第二十七八条 社会责任与消费
      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
      保护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会批    保护战略、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目
      准后实施;                          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二)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
      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三)对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者   施;
      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基本管         (三)指导和督促本行消费者权
      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监      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
      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
      议;                                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
           (四)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   应;
      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四)对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定期听   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基本

                                    92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
     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监督、评价本    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
     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    建议;
     时性、有效性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         (四五)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
     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消费者权益    发展的授信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议;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对外        (六)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捐赠事项;                          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
     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
     宜。                                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七)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
                                         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
                                         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八)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
                                         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
                                         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
                                         发现的各项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重大信息披露进行指导;根据董
                                         事会授权,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
                                         告,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及高
                                         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按照监管要
                                         求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
                                         息;
                                              (九)负责审议本行绿色金融发
                                         展战略,审议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
                                         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监
                                         督、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
                                         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十)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对
                                         外捐赠事项;
                                              (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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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12.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第四十九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为出席)。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    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
      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会议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的权利。                            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当视为已    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当视为已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         董事每年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    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免。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
                                          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
                                          绝签署。
13.       第五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         第五十一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
      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一)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
      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
      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        (三)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一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出席;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四)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四)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事的委托。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
                                          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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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
14.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         第六十二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     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
    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
    发表意见:                           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
    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       酬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
    项;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事项;                               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会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事务所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
    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八)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
                                         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15.       第七十条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第七十一条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
      的会议,董事应于收到书面传签会议   开的会议,董事应于收到书面传签会
      通知及书面议案之日起五日内审慎     议通知中载明的表决传回期限及书
      作出表决决定,妥善填写或签署表决   面议案之日起五日内审慎作出表决
      票,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至书   决定,妥善填写或签署表决票,并以
      面传签通知中载明的董事会秘书的     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至书面传签
      传真号码或邮箱。超出书面传签通知   通知中载明的董事会秘书的传真号
      中载明的表决传回期限传回的表决     码或邮箱。超出书面传签通知中载明
      票无效,视为该董事放弃表决权。     的表决传回期限传回的表决票无效,
                                         视为该董事放弃表决权。
16.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七十三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董   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大利     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
      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关系   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重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
      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重大关联交易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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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的无重大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7.       第七十四条 审议以下事项时应         第七十四五条 审议以下事项时
      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面传签     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书面传
      方式召开:                         签方式召开: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本行的资本金管理方案、        (二)本行的资本规划金管理方
      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案、   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资本补充方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   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
      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基本薪酬方
          (三)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的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三)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的方案;
          (五)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四)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本行回购股票方案、重大        (五)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股权变动及财务重组方案;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六)收购本行股份的回购股票
      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   方案、重大股权变动及财务重组方
      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案;
      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        (七)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        (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业务担保等事项;                   及本行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副   围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本行   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   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
      事项和奖惩事项;                   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
          (十)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   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副
      外)和委员;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本行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认为        (十)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
      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全   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     外)和委员;
      其他事项。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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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建议修订后条款
号
                                            所;
                                                (十二)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认为
                                            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18.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            第九十一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
    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会通过后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邮政储        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邮政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则(2019 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   规则(201921 年修订版)》(邮银制
    256 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的变更和        〔201921〕25639 号)同时废止。本
    修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规则的变更和修改须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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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一



      关于选举黄杰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黄杰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非执
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黄杰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
     除已披露信息外,黄杰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
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

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
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
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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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黄杰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黄杰先生
的董事任期三年,任期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计算。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不能领取薪酬的相关规定,黄
杰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黄杰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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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黄杰先生简历


    黄杰,男,中国国籍,54 岁,获厦门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河北移动通信公司财务部副
主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财务部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信息披露境内代
表,同时担任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财务部兼证券事务部总经
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卓望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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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二



    关于选举李朝坤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李朝坤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李朝坤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
事候选人。
     除已披露信息外,李朝坤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
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
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
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
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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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李朝坤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李朝坤
先生的董事任期三年,任期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

日起计算。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不能领取薪酬的相关规
定,李朝坤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李朝坤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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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李朝坤先生简历


    李朝坤,男,中国国籍,57 岁,获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硕
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曾任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金融部主任等职务。现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
部主任、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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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三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

各位股东:
     2022年,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克服疫情等因素影响,忠实勤勉,
恪尽职守,认真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
议,独立自主决策,对审议事项发表独立、专业、客观、公正意
见,切实维护本行、全体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
将本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本行共有5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总数中的
占比超过三分之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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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3
个专门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

的独立董事具有会计专长,其它专门委员会均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担任委员。自2023年3月10日起,唐志宏先生就任本行独立非
执行董事,同时担任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和委
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
因任期届满,自唐志宏先生任职之日起傅廷美先生不再担任本行
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傅廷美先生同时不再担任本行董事会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
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除获得年度酬金外,本行独立董
事在本行及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
任何管理职务。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本行
已收到每位独立董事就其独立性所作的年度承诺函,并对其独立
性表示认同。本行独立董事的简历如下:
    温铁军,男,获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19年10
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助理
研究员、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
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现任西南大学中国乡村
建设学院执行院长,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粮食安全专家委
员会委员,商务部、民政部、林业局、北京市、福建省等省部级
顾问和政策咨询专家,以及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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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瑞明,男,获香港城市大学社会科学荣誉博士学位,香港
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98年获任香港特区政府太平绅士,2000

年获授香港特区政府金紫荆星章。2019年10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主任,香港城市大学校
董会主席,世茂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房屋协会主席,香
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香港特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行政总裁,玖
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茂酒店及金茂
(中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旭日企业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等。现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美丽华
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城市大学副监督。
    胡湘,男,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学位。2017
年10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投资部委托投资处主任科员、境外投资部转持股票处副处长(主
持工作),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智通建设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图灵智造机器人有限公司董事
长。
    潘英丽,女,获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博士学位。2019年12
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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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

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上海市政府
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潘英丽工作室首席专家、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唐志宏,男,获吉林大学文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23
年3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教育处副处长、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辽宁锦州市分行党
组副书记、副行长,党组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
局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行
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现任哈尔滨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2022 年,本行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3 次,审议通过议案 26
项并听取汇报 4 项;召开董事会会议 10 次,审议通过议案 100
项并听取汇报 23 项;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次,审议通过议
案 102 项并听取汇报 15 项。本行独立董事认真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与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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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经验,立足本行整体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
 维护存款人、中小股东利益。2022 年,本行独立董事未对董事

 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事项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
 下: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立       股东                                                                 社会责任
                   董事会   战略规   关联交
 董事       大会                                 审计委   风险管理    提名和薪   与消费者
                            划委员   易控制
                                                 员会       委员会    酬委员会   权益保护
                              会     委员会
                                                                                   委员会
温铁军      3/3    10/10     5/5       -          6/7        -           7/7         -

钟瑞明      3/3     9/10      -       4/4         7/7       0/0           -          -

胡   湘     3/3    10/10     5/5       -          6/7        -            -         4/4

潘英丽      3/3    10/10      -       4/4         7/7        -           7/7         -

唐志宏       -       -        -        -           -         -            -          -

已离任独立董事

傅廷美      3/3    10/10      -       4/4          -        7/7          7/7         -
 注:1.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均已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
     行使表决权。

          (二)独立董事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一是主动与公司治理各方沟通。2022 年,本行独立董事除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外,通过列席本
 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听取经营层专项汇报、与外部审计师沟通、
 与董事长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主动增强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专业部门及外部审计师的沟通,跟踪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全貌,利
 用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为董事会决策和本行转型发展提供了大
 量建设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强化风险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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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认真开展调研。本行独立董事结合自身职责与履职关

切,积极赴分支机构开展调研,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基层机构风
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等银行经营管理重要事项进行深入研究,
积极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
    三是积极参加培训。本行独立董事遵照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
监管要求,积极参加了由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
会、其他中介机构及本行组织的专题培训,培训涉及宏观经济形
势、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董监高义务和法律责任、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ESG 建设和绿色金融等广泛主题。
    (三)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本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全方位工作支撑,在独立董事履职
过程中,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均给予积极支持与有
效配合,确保独立董事充分了解本行经营管理情况。一是 2022
年,本行组织召开独立董事座谈会,各位独立董事围绕本行完善
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实现进一步转型发展等方面,结合内
外部环境和本行实际,为经营发展建言献策。本行高度重视独立
董事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落实。
二是本行持续完善独立董事信息报告机制,及时、客观、完整提
供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审计监督、投资者关系、消
费者权益保护、公司规章制度等各类经营管理信息,促进与高级
管理层沟通,有效保障独立董事履职。三是组织召开董事会会前
沟通会、邀请参加专题座谈会、为董事调研培训提供便利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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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保障独立董事充分履职。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审
议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等事项,就本行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
告、调整 2022-2024 年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提供代理销售
保险服务关联交易上限、调整本行与邮政集团代理吸收人民币个
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
认可意见,推动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合规、遵循商业原则开展。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本行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以开出保函及担保为主,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本行日
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银行业务之一。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行开出保函及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562.29 亿元。本行高度重
视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担保业
务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等均有严格规定,并据此开展相关业
务。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即用于充
实本行资本金,支持本行业务高质量发展。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2 年,根据本行 2021 年战略绩效考核情况及领导人员综
合评价情况,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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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独立董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和薪酬事项均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2 年,本行没有须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2 年,经本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聘请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
行为本行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就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根据年报工作相关要
求,与外部审计师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独
立董事认为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清晰明确,兼顾长期发
展利益,为股东创造合理价值回报,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表示同意。中小股东可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及股东作出的承诺均得到履
行。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2 年,本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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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相关要求,持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依法合规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信息。本行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职
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2 年,本行董事会持续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实施,
促进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执行和评
价工作,审核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认为,本行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就内部控制评价发
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2 年,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履行各项职
责,深入了解经营管理情况,认真研究相关审议事项,运作合法
合规,决策科学高效。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如下:
    本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0 次,共审议 100 项议案,听取 23
项汇报。审议通过了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等议案,2022-2024 三年资本滚动规划等发展规划议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境
外优先股、调整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董
事选聘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同时定期审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案防管理、数据治理、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意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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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整改等各项工作进展,定期听取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落实
普惠金融政策、服务雄安新区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贯

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等落实党中央重大决议部署有关
工作的汇报。各位董事深入研究、认真讨论,并在会议及闭会期
间提出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均得到本行采纳或回应,确保董
事会科学决策,引领全行改革发展。
    战略规划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5 次,审议通过了 27 项议案,
听取了 1 项汇报。审议通过了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普惠金融政策、
服务雄安新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情况
等议案,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普惠金融
工作质效;审议通过了“十四五”规划纲要 2021 年执行情况评
估报告等议案,强化战略引领,推进关键战略举措落地;审议通
过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
券、年度资产负债业务计划、年度资本配置方案等议案,为增强
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4 次,审议通过了 5 项议案。
审议通过了调整本行与邮政集团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
储蓄代理费率、调整 2022-2024 年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提
供代理销售保险服务关联交易上限等议案,重点审查了关联交易
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审议通
过了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年度关联交
易专项报告和关联方情况等议案,根据监管新规及时完善关联交
易管理机制,更新关联方认定标准,就强化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向

                            113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7 次,审议通过了 21 项议案,听取

了 7 项汇报。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三季度财务报表
等议案,就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就加强经济金融形势前瞻性研判、强化资产质量管控、大力发展
中间业务等提出意见建议。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通过审核全行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重大经营活动
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方式,定期监督、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
性。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2022 年上半年、2022 年三季度审计
工作报告及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
工作,确保审计部门有充足资源运作,就提升内审工作质效向董
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审议通过了业务连续性、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程序执行情况等多项审计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责跟踪审
计情况,把关工作程序及效果,强化审计发现应用。
    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7 次,审议通过了 30 项议案,
听取了 5 项汇报。审议通过了 2022 年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
方案、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2022-2024 年三年资本滚动规划与
2022 年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明确了本行风险管理总体要求、
管理目标和策略,以稳增长和防风险长期均衡为目标,持续推动
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审议通过了风险计量模型管理办法、法人客
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负债质量管理办法、恢复与处置计划
管理办法、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等 5 项基本管理制度,

                           11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不断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
强化应用落地效果和执行监测。定期审议年度、半年、季度全面

风险管理报告,年度内控合规管理报告、年度案防工作总结及计
划等议案,定期评估本行风险合规状况及其全面性、有效性,并
就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三道防线的系统协调运作等向
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7 次,审议通过了 12 项议案。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执
行情况的议案,定期重检本行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和董事会
成员多元化政策执行情况,持续推进董事会多元化建设;审议通
过了董事会对董事 2021 年度履职评价的议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内审部门负责人年度薪酬清算方案等议案,结合监管要
求,强化董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审议通过了温铁军、钟瑞明、
潘英丽、唐志宏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人员组成等议案,加强对董事任职资格把关,不断优化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构成。
    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4 次,审议通
过了 7 项议案,听取了 2 项汇报。审议通过了年度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情况及计划、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及专
项审计报告等议案,听取了关于监管转送投诉情况的汇报,定期
监督、评估、指导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社会责任(环境、社会、管治)
报告、绿色银行建设工作报告,听取了关于 ESG 同业对标情况的

                           115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汇报,持续增强绿色金融服务能力,积极践行国有大行担当,充
分履行社会责任。

    本行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
议事项等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文件完备,相关信息资料充分,董事勤勉尽责,不存在与召
开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形。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的发展战略执行及经营管理表示认同,
并就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推动
信息科技建设、发挥内外审计作用、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重点经
营管理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为邮储银行的经营发展建言献
策。本行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日常工作落实改
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本行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董事
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行质效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了本行
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了本行、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2023 年,本行独立董事将继续根据监管要求,谨慎、勤勉、
诚信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发表独立客观意见,为本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实现高质

                           116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温铁军、钟瑞明、胡湘、潘英丽、唐志宏
                               2023 年 6 月 30 日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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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四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
            情况报告》的汇报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
为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本行拟定了《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



                汇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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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
监发〔2021〕43 号,以下简称《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大股东情况进行
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通报,同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本行于近期开展了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工作,
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2022 年,本行董事会高度重视股权管理工作,勤勉尽责,
不断完善股权管理体系,积极推动落实监管要求,认真听取股权
管理情况汇报,健全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制定主要股东承诺管理
办法,修订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和股东通讯政策;加强
股东日常管理和沟通交流,评估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建立主
要股东承诺管理档案,严格执行股权报批报告要求,保障股东依
法合规获得股权;密切关注股东持股变化情况,持续开展股权分
析,提升股权管理的主动性和敏感性,不断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
健康发展。
    二、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
团)持有本行股份约 622.56 亿股(其中 A 股约 621.75 亿股,H
股约 0.81 亿股),持股比例 67.39%。根据《大股东行为监管办

                            119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法》规定,邮政集团因持股比例超过 15%,为本行大股东。
    邮政集团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4 日,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

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2
年合并口径总资产 147,046.07 亿元,净资产 8,685.53 亿元,营
业收入 1,299.39 亿元,净利润 607.71 亿元。
    三、评估组织实施情况
    本行高度重视大股东评估工作,于 2023 年初向大股东发送
了通知函,提请配合开展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工作,针对其反
馈的信息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结合公开渠道信息和股东日常表
现等情况,对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
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
况进行全面对照梳理,并形成评估报告。本评估报告已经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评估结果
    (一)资质情况和财务状况
    邮政集团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报告期内,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
制的明显缺陷;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
实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
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
和利息;不存在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

                             120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等对本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况;未发生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

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
    (二)所持股权情况
     邮政集团持有本行股权长期稳定,股权关系真实透明,取
 得股权时已履行监管报批报告程序。邮政集团以来源合法的自
 有资金入股本行,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况,不存在隐
 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
 规行为,不存在以所持本行股权为其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
 务提供担保,不存在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本行股权、违规
 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等情况。
    (三)关联交易情况
    邮政集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与
本行之间交易透明、公允,不存在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
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本行与邮政集团日
常关联交易均未超过年度上限,相关信息已在本行定期报告中披
露。2022 年 3 月,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2021 年度经审计平均净利差,首次低于代
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储蓄代理费
率)的被动调整下限。邮政集团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本行,共同
协商提出储蓄代理费率的被动调整方案。上述调整方案已经本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1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行使股东权利情况
    报告期内,邮政集团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依照所持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
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况。
    (五)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邮政集团严格履行责任义务,并遵守承诺约定。
    关于声明类承诺,邮政集团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
行出资义务,持股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可能对本行经营管
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作为主要
股东参控股商业银行数量符合监管要求。
    关于合规类承诺,邮政集团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如不干
预本行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质押、规定期限内不
转让所持股权等。
    关于尽责类承诺,邮政集团具有相应的资本补充能力,承诺
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
划,使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不存在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
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等情况。2022 年,邮政集团积极兑现
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
本行约 0.11 亿股 A 股股份,增持比例 0.01%。同时,邮政集团
全力积极支持本行资本补充工作。

                             122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六)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情况

    报告期内,邮政集团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知悉《大
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股东责任的要求,严格执行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存在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重大情况。
    经评估,本行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持续完善、规范股
权管理体系,股权结构清晰;邮政集团资质及入股资金来源合规,
已知悉《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中大股东责任义务的
要求,并确认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
程,履行股东责任义务、落实股东承诺事项、行使股东权利,财
务状况良好,与本行之间交易的透明、公允,不存在不当关联交
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支持本行董
事会制定的合理资本规划,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符合
监管要求。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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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五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2 年度执行情况的汇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授权方案》(以下简称《授权方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授权方案》的执行情况
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本行董事会严格遵循《授权方案》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科学谨慎决策,规范行使职权。《授权方案》执行
情况良好,未发生超越审批权限的事项。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汇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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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六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
              专项报告》的汇报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本行拟定了《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汇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125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22年,本行遵循境内外监管法规,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持续完善关联交易
管理体系为目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努力提升关联交易管
理水平。现将2022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勤勉尽责,为董事会科学
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于调整
2022-2024 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提供代理
销售保险服务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
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联方情
况的议案》五项议案。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专
业、独立运作,委员会各成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关联交易
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确保关
联交易合法合规,维护本行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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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管理落
实到位

    深入学习研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新规,梳理
重要调整内容,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按照“依法合规、分类施策、
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行内制度修订完善工作。印发《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严格按
照监管要求调整关联方范围、重大关联交易累计计算规则、关联
交易报告披露程序等,确保落实各项管理要求,有效控制关联交
易风险。
    (三)动态更新多口径关联方名单,夯实关联交易管理基础
    严格执行监管新规关联方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关联方,督促关联方主体准确报告信息变化情况,有计划、分步
骤地持续更新关联方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填
报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将年度关联方名单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不断夯实关联交易管理
基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关联方名单更新共47次,较
2021年末新增关联法人305家、关联自然人292名,删除关联法人
178家、关联自然人925名。
    (四)贯彻落实两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完成关联交易金
额上限预测调整
    根据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监管要求,结合代理保险业务发展
情况,对2022-2024年“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提供代理销
售保险服务”手续费上限金额进行调整,将预测金额2022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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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亿元、2023年17.5亿元、2024年20亿元分别调整为23亿元、37.5
亿元、47亿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2024年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提供代理销售保险服务关
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并进行公告予以披露。总行各责任部门做
好各条线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执行和日常监测工作,确保规范开展
日常关联交易。
    (五)根据金融市场利率环境变化,调整邮银储蓄代理费分
档费率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家国有大型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四大行)平均净利差波动情况触发邮银储蓄
代理费被动调整机制,本行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和 2022 年
11 月 1 日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
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对储蓄代理费分
档费率进行调整。
    (六)组织关联交易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工作水平
    报告期内,对全行 233 名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
题培训,结合行内实际就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管理
系统应用操作、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充分讲解,特别针对监管规
定及行内制度修订要点进行宣讲,培育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氛围,
进一步提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意识和能力水平,取得较好效
果。

                            128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七)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功能,提高关联交易管理
信息化水平

    根据外部监管报送、日常管理需要和系统使用情况,持续优
化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功能。一是对接外部工商信息,实现关联方
名称、存续状态等校验功能;二是根据监管规则,完善关联交易
管理系统季度统计报表,同时增加交易数据异动提示功能。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情况
    2022年,本行进一步完善关联方信息管理机制,严格依据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规则,收集并更新
关联方信息,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形成关联
方名单。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A
股、H股口径关联方共计5,383个。其中,关联自然人3,934名,
主要包括本行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国
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等;关联法人1,449家,主要包
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口径,2022年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如下:
    1.与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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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1)接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理银行业务服务

     本行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代理网点办理部分商
业银行业务。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储蓄代理费1,047.81
     1
亿元 ,人民币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27%,低于上限1.5%;支付
代理储蓄结算业务手续费68.85亿元;支付代理销售及其他佣金
113亿元。
     就储蓄代理费而言,采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法衡量 2022 年
度储蓄代理费率的公允性。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以下简称 FTP)是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中
心与业务经营单位有偿转移资金的资金定价机制,用以达到核算
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从具体经营角度,商业银行个人业
务吸收的存款除一部分用于个人贷款外,剩余部分通过司库以
FTP 价格给予其他业务板块使用。在此过程中个人业务作为资金
提供方,其他业务板块作为资金使用方,FTP 价格即为资金使用
方支付的资金成本。就本行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网点
吸收人民币储蓄存款并向其支付储蓄代理费而言,中国邮政集团
有限公司代理网点作为资金提供方提供代理储蓄存款,与商业银
行个人业务条线向司库提供资金类似;本行作为资金使用方使用
代理储蓄存款,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条线从司库取得资金类似。
在此过程中,本行除支付资金成本外,还需支付代理储蓄存款的

1
  2022 年度储蓄代理费(包括人民币及外币存款业务)为人民币 1,047.81 亿元,本行促进
存款发展的相关机制结算净额为人民币-25.33 亿元,财务报告附注中“储蓄代理费及其
他”以净额结算,为 1,022.4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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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利息。因此,本行在获得代理储蓄存款时支付的总成本如果
不高于可参照商业银行的 FTP 价格,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相关成

本和费用是合理的,即可以参考四大行的 FTP 价格,并扣除付息
成本后计算得到 FTP 净收益率,作为可参考的储蓄代理费定价费
率。具体公式如下:
                                     个人金融分部内部利息 收入
     ①FTP价格(%)=
                             (个人存款平均余额 — 个人贷款平均余额)

     ②FTP净收益率(%)= FTP价格(%)- 个人存款付息率
     考虑到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规定储蓄代理费的被动
调整机制以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作为触发条件,所以使用
四大行的数据作为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法的可比样本。经测算,
2022年人民币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为1.27%,2022年按照上述FTP
                                                       2
净收益率计算的可参考的代理费率为2.04% 。
     (2)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相互租赁
     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在日常业务经
营中相互租赁房屋、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提供租赁,收取租赁费用0.74亿元;接受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租赁,向其支付租赁费
用9.57亿元。
     (3)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的综
合服务及其他交易
     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提供综合服务

2
  估算的 FTP 净收益率是根据四大行 2022 年 A 股年度报告的公开资料,通过本报告采纳的
假设条件及公式计算所得,未必代表四大行的真实财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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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销售业务材料,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代理销售贵金属、托管业
务、押钞寄库、设备维护及向其销售业务材料等,收取费用19.64

亿元。接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提供综合服
务及采购商品,包括押钞寄库、设备维护、广告商函、邮寄、营
销、贵金属货款及向其购买材料商品等支付费用27.12亿元。
    (4)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其他业务
    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等关联方发生的金融资产投资96.39亿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存款63.81亿元,与中邮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24.55亿元,与上海付费通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共计1.01亿元,向中国邮政速
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贴现0.02亿元。
    2.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存放同业款项 30.28
亿元,与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
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
放款项 19.44 亿元。向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拆出资金 78.11 亿
元。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代销、
引荐及租赁服务,收取费用 2.7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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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主要股东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与主要股东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主要包括发放
贷款、票据业务等11.08亿元,吸收存款0.85亿元,接受中国船
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服务支付费用0.01亿元等。
    4.与关联自然人引发的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引发的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
括吸收存款46.20亿元,手续费及佣金58.13亿元,业务及管理费
0.57亿元。
    5.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发放贷款0.94亿元,吸
收存款1.74亿元。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合规进行,符合本行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其中根据两地证券交易所规则需要进行上限预测的关
联交易,已经审计师核查并确认,均未超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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