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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2023-07-12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5
可转债代码:113065                                  可转债简称:齐鲁转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齐
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
预案》”),该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稳定股价预案》
相关内容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中
进行了披露。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在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
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
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
    公司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实施完毕,根据《稳定股价预
案》,在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后
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1/2
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再次产生。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为 6.34 元,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相应调整为 6.15 元。自 2023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 年 7 月 11 日为触发日。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
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将在 2023 年 7 月 24 日前召开董事会,制定并
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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