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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23-07-26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现
提名陈进忠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现
提名卫保川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现
提名王庆彬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现
提名刘宁宇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
册会计师等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现
提名张骅月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
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