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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星宇股份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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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 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
              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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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
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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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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