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21 号 ───────────────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 《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本所审核机 构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 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问询问题。 1 一、关于交易方案 1.关于上市公司业务规划 1.1 根据申报材料:(1)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市公司原控 股股东张德华将 8.42%股份转让给绿色投资,股权转让后绿色投 资持股 16.48%;同日,张德华承诺放弃其所持股份中 20%股份 的表决权,前述事项完成后,绿色投资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实控人;(2)2022 年 10 月,张德 华将其持有的山东华鹏 24.33%股份转让予海科控股,10 月 21 日绿色投资同意恢复 2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此,海科控股持 有上市公司 24.33%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晓宏;(3)海科控股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同期,上市公司披露了本次重组上市规划;(4)上市公司规划逐 步处置现有业务,2022 年 10 月 21 日,上市公司与山东发展投 资控股签署《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注册时未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方,山东 发展投资控股或其指定主体将作为届时公司持有的剩余全部资 产、负债及权利的受让方。 请公司披露:本次交易未将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同步置出的主 要考虑。 请公司说明:(1)2019 年绿色投资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主要考虑,2022 年绿色投资让渡控制权的原因,是否实现 2019 年取得控制权的交易目的;(2)2022 年 10 月,绿色投资丧失上 市公司控制权履行的国资审批流程及合规性;交易各方就绿色投 2 资退出机制等的相关约定;(3)绿色投资与上市公司签署《资产 出售的意向性协议》,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绿色投资愿意购买相关资产的原因,相关资产出售给绿色投资而 非张德华的原因;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本次交易未将相关资产同 步置出的合理性;(4)张德华、绿色投资、海科控股等主体筹划 控制权转移并实施重组上市的过程,前述各方或双方及其关联方 是否存在股份或资产购回、业绩补偿、市值补偿、原有业务处置、 资产注入或置换等约定或进行其他利益安排;(5)2019 年 11 月 至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方及主要参与人员,张德华、绿色 投资、杨晓宏及其前述主体关联方实际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 情况。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 根据申报材料: 1)山东华鹏注册地为山东威海荣成市, 2022 年 10 月,上市公司股东张德华将其持有的山东华鹏 24.33% 股份转让予海科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海科控股,实际 控制人变更为杨晓宏;(2)本次并购标的,海科控股下属赫邦化 工位于山东东营;(3)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整 合管控安排”相关章节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资 产将全部剥离,标的公司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因此不存在上市 公司原有资产与标的公司的整合管控安排;(4)如先行处置资产 的交易双方、《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的签署双方和最终资产 置出/出售协议的签署双方无法达成最终合意、违反协议约定、 签署的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及时成就或其他原因等导致相关出 3 售资产尚不具备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申请的条件的,存在相关出售 资产与赫邦化工股权无法同日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的可能。 请公司说明:(1)本次交易完成后,山东华鹏对于标的资产 的管控安排,是否向标的资产派驻经营管理人员,标的资产原有 人员留任或离职安排,以及对于标的资产现有氯碱业务的影响; (2)山东华鹏原有业务出售过程中,过渡期新旧业务经营管理、 人员及场地安排,如何协同管理;(3)上市公司与山东发展投资 控股所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及违约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效 力,如山东华鹏现有业务未及时处置,山东华鹏对于新旧业务统 筹安排;(4)如本次重组上市未成功实施,山东华鹏对于改善原 有业务的经营管理安排,如何应对市场变化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保护中小投者利益。 2.关于标的公司的板块定位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2)标的公司 业务模式成熟、下游行业稳定发展为标的公司产品提供了广阔的 市场空间;工艺技术先进,注重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具有一定的 行业代表性;经营业绩总体保持增长、规模较大,符合板块定位 的要求;(3)标的公司产能产量约为 20 万吨/;按照 2022 年的 产量计算,标的公司 2022 年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为 0.6%。 根据公开信息:我国烧碱企业共 160 余家,产能高于 100 万 吨的企业 4 家,50-100 万吨的企业 20 家,主要企业产能位于 10-50 万吨之间。 请公司说明:(1)表格列示主要烧碱企业的产能、产量;公 4 司现有产能产量的排名及市场地位情况;(2)结合标的公司产能 产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排名分析标的公司是否属于规模较大和 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以及标的公司是否符合主板定位。 3.关于业绩承诺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采用资产基础 法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部分无形资产 (30 项专利权)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因此,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和交易对方海科控股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2) 赫邦化工控股股东海科控股承诺:赫邦化工业绩承诺资产的收益 额于 2023 年度不低于 916 万元、2024 年度不低于 735 万元、2025 年度不低于 651 万元,前述依据与业绩承诺资产相关的承诺产品 的销售收入分成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收益额=收入基础数×收入 分成率, 2023 年-2025 年收入基础数分别为 82,735.51 万元、 70,071.22 万元和 69,765.47 万元,收入分成率分别为 1.11%、1.05% 和 0.93%。 请公司说明:结合同行业可比案例、行业情况、市场环境及 企业自身情况等,分析业绩承诺知识产权类资产收益额计算方法、 计算指标设置的依据和合理性;知识产权类资产业绩承诺是否符 合《重组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 规定;收入基础数持续下降且低于报告期标的公司收入数额的合 理性。 二、关于标的公司行业状况及作价公允性 4.关于资产基础法评估 5 根据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资产基础法下,赫邦化工机器设 备评估增值较多,机器设备评估值根据重置全价和综合成新率计 算,产成品和发出商品的评估增值率分别为19.51%和157.19%。 请公司披露:(1)机器设备综合成新率采用现场勘察成新率 和使用年限成新率加权平均计算的合理性,相关权重的确定依据, 机器设备后续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及评估的准确性;(2)发出商品 增值率较高、产成品和发出商品内容基本相同但评估增值率相差 较大的合理性。 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烧碱产品 根据申报材料:(1)烧碱产品为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报告期 各期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60%;(2)2022 年底,我国烧碱生 产企业 163 家,总产能为 4,657.50 万吨,产能主要分布在山东、 江苏、内蒙古、新疆、浙江和河南六省份,标的公司现有产能为 20 万吨/年; 2020 年至 2022 年,标的公司烧碱实际产量超验收 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4.97%、7.74%与 19.14%;(3)氯碱行业产能 未来扩张将受限,产能等量和减量置换使经营不善的企业可以退 出市场,优势企业可以扩大规模,有利于产业集中度的提升。 根据公开资料:2022 年烧碱新增产能计划近 250 万吨,但 受宏观经济下滑等原因,实际投产不及预期,最终有 188 万吨产 能投产。2022 年未投产延后计划以及 2023 年新增投产计划产能 有 300 万吨以上。 请公司披露: 1)表格列示烧碱行业报告期各年总体的产能、 6 产量及销量情况;(2)图表列示烧碱行业下游整体的需求量及历 年变化情况。 请公司说明:(1)结合烧碱行业产销量情况,分析标的公司 实际产量超验收产能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新增产能的行业 政策要求,近年来烧碱在建或规划新增产能项目情况,分析可能 的行业竞争加剧情况,对标的公司烧碱产品价格及销量的影响; (3)结合 2023 年以来下游市场需求及价格变化趋势,烧碱行业 竞争情况及标的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分析标的公司是否面临下游 需求萎缩或竞争加剧导致的销量或价格下降风险。 6.关于环氧氯丙烷及环氧树脂 根据申报材料:(1)标的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主要为 8 万吨/ 年电子级环氧树脂项目和 3 万吨/年环氧氯丙烷装置工艺升级改 造项目,此外 6 万吨/年特种树脂一体化项目正在编写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2)2020 年与 2021 年环氧氯丙烷实际产量超验收产 能的比例分别为 17.04%、13.16%,2022 年未满产。 根据公开信息: 2022 年中旬以来,环氧氯丙烷市场价格从 约 18,000 元/吨下跌至约 8,500 元/吨;环氧树脂市场价格从约 20,000 元/吨下跌至约 14,000 元/吨。 请公司说明:(1)标的公司近三年环氧氯丙烷产能利用率持 续下降的原因,国内环氧氯丙烷现有产能及规划新增产能情况, 下游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是否面临产能过剩及后续价格持续下跌 风险,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2)标的公司进入环氧树脂领域的 原因,结合环氧树脂现有产能及规划新增产能情况、下游需求变 7 化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是否具备技术开发、客户拓 展、经济效益等方面商业合理性;(3)6 万吨/年特种树脂一体化 项目的筹备、建设进度,规划进入特种树脂领域的技术开发、客 户拓展、经济效益等方面商业合理性。 7.关于收益法评估 根据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1)收益法下,赫邦化工未来五 年烧碱装置预计收入相比2022年下降较多,且收入增长率较低, 环氧氯丙烷预计自2024年起不产生收入,新增环氧树脂预计自 2023年起产生收入,2024年至2027年平均每年预计收入规模约9 亿元; 2)收益法下,赫邦化工未来五年主营业务成本增幅较小, 2025年及以后基本保持稳定。 请公司说明:(1)烧碱装置、环氧氯丙烷、盐酸羟胺和环氧 树脂未来五年的收入预测依据、假设及具体测算过程,三类产品 的总体以及进一步细分产品的单价和销量预测情况,是否充分考 虑市场价格变动、下游需求变动、产能受限等因素影响;(2)烧 碱装置、环氧氯丙烷和环氧树脂预计收入相比报告期内变动较大 的原因,三类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和替代性,由生产环氧氯丙烷转 为生产环氧树脂的产线转换难度,是否需要新建产线,环氧树脂 的投产和达产计划、与环氧氯丙烷的下游需求差异,是否存在产 能消化风险;(3)赫邦化工按成本结构划分的未来五年营业成本 预测假设、依据及结果,是否充分考虑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变动、 主要产品变动导致的材料单耗变动、折旧摊销等因素影响。 请评估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三、关于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8.关于收入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2,642.53 万元、122,586.51 万元和 146,347.63 万元,2022 年收 入增长率下降明显;(2)标的公司产品中烧碱装置产品中包含多 种细分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增长率较高;(3)环氧氯丙烷装置产 品收入增长存在一定波动,2022 年该类收入有所下降,主要系 2022 年下半年环氧氯丙烷市场价格持续下跌,2022 年 10 月和 11 月标的公司为减少损失选择停工环氧氯丙烷装置;(4)盐酸 羟胺装置系标的公司 2020 年新投产的装置,当年收入规模较小, 2021 年起收入增长明显;(5)标的公司的烧碱、环氧氯丙烷等 主要产品定价主要以“随行就市”为原则,报告期内,烧碱与环氧 氯丙烷的平均售价均呈上升趋势;(6)标的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 别为 216.42 万元、3,852.77 万元和 4,946.49 万元,2021 年起境 外销售收入增长较快; 7)标的公司 2020 年收入季节性不明显, 2021 年第三、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2022 年第一、二季度 收入占比较高;(8)标的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甘油贸易收入占比 约为 60%。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烧碱装置产品、环氧氯丙烷 装置产品和盐酸羟胺装置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 及对营业收入变化的具体影响,并按三类装置产品的细分产品类 型进一步细化分析;(2)报告期各期,按下游应用领域的收入分 布情况及变动原因,结合下游领域的供需变化、行业政策、竞争 9 格局等,分析不同下游领域的收入驱动因素;(3)2022 年环氧 氯丙烷销售价格的月度分布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 价格变动是否与市场平均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变 动一致,期后的价格变动,是否存在销售价格大幅下降的风险; (4)2022 年 10 月和 11 月标的公司选择停工环氧氯丙烷装置的 具体依据及标准,停工对于下游订单交付的影响,报告期内其他 时期是否出现停工及原因,标的公司对于停工相关的内控制度是 否健全且有效执行,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类似停工情形,后 续对该类业务的发展规划;(5)标的公司于 2020 年投产盐酸羟 胺装置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盐酸羟胺装置与烧碱装置、环氧氯 丙烷装置的关联性,目前公司盐酸羟胺装置的产能、产量和销量 情况,该类装置收入增长的驱动因素;(6)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获取境外客户订单的方式,报告期各期,境外客户中生产型客户 和贸易型客户的金额及占比,近期国际贸易政策、标的公司出口 产品相关政策对境外收入的影响;(7)报告期内,按不同产品类 型的收入季节性分布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各期季节性收入特征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季节性变动的一致性,如不一致,说明合理性, 2021 年第四季度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及产品交付周期,与 其他季度的产品交付周期是否存在较大差异;(8)标的公司从事 各类其他业务产生收入的背景,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交易模式说 明甘油贸易收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9)标的公司的期后销售收入及最新在手 订单情况,结合标的公司各类产品的供需变动、应用场景及市场 10 空间、市占率、产能及扩张情况等,分析不同类别产品收入增长 的可持续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1) 对不同类别客户(生产型/贸易型客户、境内境外)及收入所履 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和核查结论; 2) 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3)函证程序请说明发函、回函的金额及占比,未回函、回函 不符的原因、金额及占比,对未回函客户所采取的替代程序,对 回函不符情况的调整过程,并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明确 意见。 9.关于客户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存在 一定变动,2022 年标的公司与新客户三木化工、长春化工合作 规模加大,在产能受限的情况下,与大连齐化、珠海宏昌合作规 模下降;(2)标的公司于 2021 年和 2022 年分别与南亚电子、长 春化工签订年度合约;(3)前五大客户中海科集团为标的公司关 联方,标的公司向其销售氢气,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分别为 3,983.87 万元、3,365.00 万元和 5,754.52 万元。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按不同产品类型、境内外收 入、客户类型的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及销售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成立时间、合作时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 规模、经营区域、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属于生产型客户还是贸易 型客户,如为贸易型客户请参照说明终端客户情况,前五大客户 11 变动原因的合理性,不同经营区域的客户收入分布情况;(2)标 的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模式及获取订单的方式,在产能受限的 情况下仍与新客户建立合作的合理性,标的公司与下游客户合作 的稳定性;(3)标的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年度合约的标准,报告 期内是否与其他客户签订年度合约,与该等客户的实际交易情况, 合约是否存在保底销售或类似条款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4)烧碱装置产品、环氧氯丙烷装置产品和盐酸羟胺装置产品 对应的不同规模客户的数量及收入金额分布情况,来自新老客户 的收入和占比,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合作时间较短以及收入增长 较快的客户,结合客户的具体业务说明向标的公司采购服务的原 因及合理性;(5)标的公司向关联方海科集团销售氢气的合理性 及必要性,是否仅向关联方销售氢气,相关交易与标的公司主营 业务的相关性,是否建立专门管道进行氢气运输,结合可比市场 公允价格、向其他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关联交易 未来的变化趋势,未来拟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1) 终端销售的真实性;(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3)是否通过关联 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销售模式 重组报告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对贸易商客户销售 收入分别为 23,746.76 万元、39,078.38 万元和 43,322.12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约为 30%,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贸易型客户 12 的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请公司说明:(1)以表格形式列示烧碱装置产品、环氧氯丙 烷装置产品和盐酸羟胺装置产品通过生产型客户和贸易型客户 进行销售的的收入构成;(2)结合行业特点、产品特性、下游客 户分布情况分析通过贸易型客户进行销售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 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不同层级的贸易型客户情况,是否存在 专门销售标的公司产品的贸易型客户;(3)报告期内新增和退出 的贸易型客户数量、销售收入及毛利情况及占比,贸易型客户变 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报告期内主要贸易型客户的备货周期, 备货周期是否与进销存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向贸易型客户压货 的情况,退换货率是否合理;(5)与经销模式有关的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选取标准、新增及退出管理方法、定价考核 机制、物流管理模式、退换货机制等,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 执行。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第 12 条 经销模式的要求提交专项核查报告。 11.关于关联交易 11.1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关联方存 在多笔金额较大的资金拆借情况,且部分平账金额亦较大;(2) 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中存在部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 据往来;(3)报告期各期,关联方为标的公司代付工资、福利、 奖金的金额分别为 1,796.69 万元、3,780.83 万元和 4,303.48 万元。 13 请公司根据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向关联方进行资 金拆借的情况,包括相关交易的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用途、是 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 机制,并结合财务内控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披露有关行为是否构 成重大缺陷、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请公司说明:(1)逐笔分析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形成 原因、交易背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 资金拆借的必要性、相关利息计提及支付情况、资金拆借金额与 对应利息的匹配性;(2)关联方资金拆借存在部分无真实交易背 景的票据往来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受到 处罚的情况,未来是否会受到相关处罚,相关会计处理及对财务 报表的影响;(3)关联方为标的公司代付工资、福利、奖金具体 情况及原因,工资、福利、奖金发放对象的职位和具体工作职责, 向该等对象发放奖金的必要性,认定标准及具体金额的确定依据, 相关资金流转认定为奖金发放的依据是否充分,发放对象收到奖 金后的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是否最终变相流入关联方;(4)标 的公司进行平账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的操作过程,部分平账金 额为负的原因,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标的 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其他利益安排;(5)期后是否还存在向关联方 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代付奖金等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事项,标的公司对于关联方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代付奖金的整 改措施;(6)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列报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14 准则》的规定,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7)结合上述情 况,分析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对标的公司财务内控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5 号》第 8 条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1)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和资 金流水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对于异常情况的确定 标准,核查中受到的限制及所采取的替代措施;(2)财务内控 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请律师对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 来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受到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11.2 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于 2021 年 8 月向关联方鼎 益租赁租入电子级环氧树脂项目和环氧氯丙烷装置工艺升级改 造项目所需的生产设备,2021 年和 2022 年支付的租金分别为 155.16 万元和 6,689.70 万元,目前标的公司已提前终止与鼎益租 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并提前购买相应机器设备。 请公司说明:(1)标的公司租入生产设备的具体情况,在电 子级环氧树脂项目和环氧氯丙烷装置工艺升级改造项目中所起 的作用,标的公司先租入设备后提前终止合同并购买设备的原因 及合理性;(2)2021 年和 2022 年支付的租金相差较大的原因, 15 标的公司租入生产设备的租金与公开市场同类设备的租赁价格 是否一致,租赁价格是否公允;(3)标的公司与关联方鼎益租赁 的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关于采购和成本 重组报告书披露,(1)标的公司主要采购甘油、原盐等原材 料,电力、蒸汽等能源,报告期内甘油采购量逐年下降,原盐采 购量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原材料、能源采购价格均呈增长趋势; (2)烧碱生产过程中,电力成本占烧碱总成本的 60%以上,根 据国家发改委 2021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 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 20%限制,2022 年部分省份烧碱企业用电价格继续上调;(3)标 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运费 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均超过 75%,占比最 大,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主要原料为工业甘油、工业用烧碱(或 氢氧化钙)和氯化氢;(4)标的公司 2022 年向前五大供应商 APICAL(MALAYSIA)SDN.BHD 采购金额为 3,754.34 万元。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按能源和原材料进行划分的 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合作历史、主营业 务、经营规模、经营区域、采购内容、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等,向 APICAL(MALAYSIA)SDN.BHD 采购的 必要性;(2)生产烧碱装置产品、环氧氯丙烷装置产品和盐酸羟 胺装置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类型及量化配比关系,报告期内甘油采 16 购量逐年下降、原盐采购量波动的原因,三类装置产品对应的原 材料采购、存货、成本和收入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各期,主 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具体构成明细及 变动原因,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所需的工业用烧碱、氯化氢是否 由标的公司自产及相关情况,标的公司销售收入与销售区域、运 费的匹配性;(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与 市场公开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采购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 因,2021 年 10 月有关通知发布后山东地区烧碱企业用电价格的 变化情况,对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化对标的公司成本及利润 数据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期后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 是否存在价格继续上涨风险,并针对性进行风险揭示。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采购的 真实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毛利率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烧碱装置产品毛 利率 2021 年相比 2020 年上升接近 20%,环氧氯丙烷装置产品毛 利率呈下降趋势,2022 年毛利率为-13.86%,盐酸羟胺盐酸羟胺 产品处于市场开拓阶段,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445.51%、 -35.30%和 0.69%;(2)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 司均值。 请公司说明:(1)量化分析主要产品毛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 及变化趋势;(2)报告期各期,生产型客户和贸易型客户的毛利 率及变动原因,生产型客户和贸易型客户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 17 及合理性;(3)向不同客户销售环氧氯丙烷装置产品和盐酸羟胺 盐酸羟胺产品的定价依据及毛利率差异情况,毛利率为负的合理 性,期后标的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存在持续下降趋 势及对标的公司业绩的影响;(4)按不同产品维度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同类或类似产品毛利率比较情况。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关于存货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账面价 值分别为 5,124.69 万元、9,316.70 万元和 4,628.69 万元,包括原 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2)2022 年存货 账面价值下降主要系原材料存量及单价下降,以及标的公司对原 材料精甘油计提了跌价准备,2022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890.97 万元;(3)2020 年末存货盘点盘亏损失金额为 200.27 万元。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 的具体明细构成,报告期内存货结构的变动原因及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的比较情况;(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委托加工商及委 托加工内容,委托加工的必要性及定价依据,标的公司对存货管 理的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3)2022 年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过 程,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对存货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盘点方式、盘点时间、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金额及比 例等,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 2020 年存货盘点盘亏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8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存货 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和核查结果,并对(1)存货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15.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票据及 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15,300.70 万元、19,402.20 万 元和 8,166.46 万元,整体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2)报告期各 期,标的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237.06 万元、7,823.58 万元和 6,251.91 万元,2021 年标的公司对关联方东营市海科瑞 林化工有限公司的账龄在 1 年以上,金额为 2,931.55 万元;(3)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金额分别为 8,623.89 万元、 7,840.50 万元和 7,018.25 万元,主要系标的公司作为出租人将一 年以上的融资租赁款按照市场利率折现后计入长期应收款形成。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 资账面价值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标的公司对 下游客户的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不同客户采用不同收款方式 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应收票据的账龄、 期后兑付、前五大客户情况,是否存在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 到期的票据,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3)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逾期及期后回款情况,2021 年标的公司对关联方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 龄较长的原因,信用政策和平均回款周期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 在较大差异;(4)标的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背景、具体内容 19 及承租人,是否涉及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或房屋 出租,对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长期应收款的初始计量 过程及后续变动原因,租金是否能按时收回;(5)应收票据和长 期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 重组报告书披露,(1)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均 值,主要系销售人员平均薪酬较高;(2)标的公司 2021 年和 2022 年委托研发费用分别为 156.95 万元和 200.58 万元。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人数、平均薪酬及薪 酬的金额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平均薪酬的比较情况; (2)标的公司进行委托研发的必要性,对应的研发项目及与标 的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委托研发费用支付的对象及定价依据。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关于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 重组报告书披露,1)标的公司在建工程金额分别为 4,129.07 万元、758.87 万元和 34,358.71 万元,2022 年,标的公司在建工 程项目主要为 8 万吨/年电子级环氧树脂项目和 3 万吨/年环氧氯 丙烷装置工艺升级改造项目;(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约 5 亿元,主要包括房产和机器设备,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机器设备的成新率为 31.89%;(3)报告期各期末,标 的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 866.40 万元、1,014.26 万元和 678.44 20 万元,主要为离子膜、螯合树脂等用于生产的耗材以及可靠性供 电费用。 请公司说明:(1)电子级环氧树脂项目和环氧氯丙烷装置工 艺升级改造项目的预算、目前投入进度和预计完工时间,是否存 在停工或影响在建工程正常转固的事项,完工后对标的公司产能、 折旧摊销的影响;(2)与在建工程有关的支出明细及对应的供应 商情况,相关支出的公允性,是否均与所建项目相关,是否存在 通过在建工程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3)主要机器设备与标 的公司产品生产的匹配性,标的公司设备成新率较低的原因,是 否符合氯碱行业生产发展及技术标准要求,机器设备是否存在减 值风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报告期各期末,长期 待摊费用的具体明细及变动原因,对应的摊销年限,是否符合行 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核算是 否准确。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说明(1)对在建工程的核查情况; (2)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和核查结 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关于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 188.41 万元、5,045.37 万元和 22,626.68 万元,增长较快,主要 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2)2022 年末,标的公司交易性 金融自产金额为 1,514.67 万元。 请公司说明:(1)结合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回款情况分析银 21 行存款增长的合理性,其他货币资金的具体明细及变动原因; 2) 2022 年末标的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情况,包括产品 名称、购买金额、持有期限、风险等级,与投资收益的匹配性; (3)标的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存在使用受限的 情况,与货币资金有关的内控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偿债能力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付账款金 额分别为 18,419.46 万元、15,113.68 万元和 23,308.86 万元;(2) 2022 年末标的公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 2,000 万元和 3,490.00 万元,标的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小于同行业可比公 司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大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付账款的前五 大名称、金额及账龄分布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未偿还款、纠纷或 潜在纠纷,应付账款与各期采购的匹配性;(2)结合标的公司偿 债能力相关指标、资产负债结构和匹配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余 额和现金流情况等,分析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并视情况作风险揭 示。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关于第三方回款 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120.00 万元、875.40 万元和 926.28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15%、 0.71%和 0.63%。 22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的对象、原因及商业 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与第三方回款方的关联关系, 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关于其他 21.关于吸收合并科利雅化工 重组报告书披露,(1)2020 年 5 月至 8 月,经股东决定、 刊报公告、结清税务事项、工商变更登记等流程后,标的公司吸 收合并科利雅化工,吸收合并基准日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2) 吸收合并完成后,赫邦化工存续经营,科利雅化工完成注销登记 手续,科利雅化工于合并日后起的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均由吸 收方赫邦化工承继。 请公司说明:(1)科利雅化工的股东情况、主营业务、具体 收入构成及经营业绩,主要业务与标的公司的关联性,吸收合并 科利雅化工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提升作用,标的公司吸收合并 科利雅化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标的公司吸收合并科利雅化 工是否经历完整的吸收合并决策、公告过程,标的公司与科利雅 化工的业务整合、人员去留情况; 3)吸收合并过程的具体安排, 涉及评估的请说明评估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假设、重 要评估参数和计算过程,相关对价支付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吸收 合并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排;(4)吸收合 并前科利雅化工的债权、债务及民事责任情况,吸收合并后对标 的公司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产生商誉及后续的减值 23 测试情况。 请会计师对事项(1)(3)(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对事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 22.1 根据申报材料:(1)国家发改委 2019 年发布《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新建纯碱、烧碱”明确列为限 制类;2021 年 11 月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 基准水平(2021 年版)》,提出烧碱领域能效标杆水平;(2)2022 年 2 月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2022 年版)》规定了烧碱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3) 山东省拟建氯碱项目,其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 减少碳排放量;(4)国办《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 号)指出,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 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或转产关 闭工作;新建炼化项目全部进入石化基地,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 入化工园区;(5)2020 年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 号)指出,鼓 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 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严格限 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请公司说明:(1)标的公司是否符合前述关于能耗、选址、 环保方面产业政策要求,是否面临能耗或环保技术改造、场地搬 迁等问题;(2)山东省拟建氯碱项目新增碳排放需由其他途径落 24 实替代原、减少碳排放相关要求对于标的公司产能扩建、产线改 造、产品种类拓展的影响,是否限制标的公司的发展空间,及其 应对措施;(3)前述产业政策之外,政府部门是否出台其他继续 收紧氯碱产业能耗、选址及环保要求的产业政策。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2 根据申报材料:(1)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 展阶段,国内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调控和限制措施日益严格, 氯碱行业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核心,以化解过剩产能为重点,以 节能减碳为先导;(2)在氯碱生产方面,进一步做好国产化离子 膜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提升氯碱生产的自动化率,不断提升管控 水平和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装备,降低烧碱综合能耗;(3)在产 品开发方面,不断开发高附加值耗碱、耗氯产品;(4)在综合利 用方面,进一步结合下游应用,增加含氯产品开发生产,实现氯 碱平衡;(5)同时,提高氢资源的有效利用,推进氢气在新能源 领域的应用,提高氯碱企业在副产氢气方面的综合利用水平。 请公司说明:(1)标的公司在氯碱生产自动化、综合能耗提 升方面实施的技术改进过程,自动化水平和综合能耗是否符合主 流企业水平;(2)公司在氯碱平衡方面的措施,现有氯气、氢气 等辅助类产品的销售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以碱补氯,以及对于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3.其他 23.1 重组报告书中仅披露了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具体明细,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的具体情况。 23.2 标的公司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计入递延收益。 请公司说明: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计入递延收益长期未结转的 原因。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3 标的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 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重分类金额分别为 15,708,905.79 元和 2,042,157.75 元。 请公司说明:(1)将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的原 因,该部分预收账款对应的业务情况,重分类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2)在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 受影响项目在2020年年初和年末的影响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4 根据申报材料:标的公司已经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需 的主要资质和许可,部分资质或许可将于 2023 年 11 月—2024 年 5 月期间到期。 请公司说明:标的公司相关资质和许可到期后申请续期或重 发的要求,标的公司获得续期或者重发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23.5 根据申报材料: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玻璃器皿产品和玻 璃瓶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标的公司 26 的主营业务为烧碱、环氧氯丙烷等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之 间不存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 请公司说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是否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关系, 认为不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 争的依据。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6 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相关 要求提交标的公司股东信息核查文件。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重组报告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重组报告书中。涉及修改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的,请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独立 财务顾问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 复之后注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内容,本机构均已进行 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公司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 3 个月。如难以在前 述时间内回复的,可以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向本所申 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27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主板 重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5 月 19 日印发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