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山东华鹏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8-23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持有的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本人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已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
可操作性。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有助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
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4、公司编制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重组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人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