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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山东华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山东华鹏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该办事机构
领导担任提名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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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
工程师等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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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 7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
员会召集入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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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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