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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孚科技:安孚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2-01  

  证券代码:603031          股票简称:安孚科技         编号:2023-061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基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368 号)的同意注册,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33,6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37.0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43,872,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16,841,319.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27,030,680.71 元。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安
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3)验字 2112000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安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
庐江支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序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号                                                (万元)
1    中国农业银行股     12150001040037539 1,231,453,280.00        收购宁波亚锦
                                                                  电子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庐江
                                                                  有限公司 15%
         县支分行                                                     股权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其他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律师
费、审计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华安证券与农行庐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简称“甲方”、农行庐江支行简称“乙方”、华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主
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收购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股权(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
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金硕、田之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三次未向丙方通知本协议第六条
中所述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
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在销户、资金支付前向乙方提供经丙方盖章确认的相关证明,该
证明作为乙方销户、资金支付的依据和凭证。甲方对其提供的任何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乙方对上述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