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安孚科技: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
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