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东路 1387 号 41 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 9:15-9:25,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152,4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22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08,1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9%;反 对 44,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 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 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68,095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9%;反对 44,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7,4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1%;反 对 415,5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8%;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 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 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67,344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23%;反对 415,55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9%;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8%。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3,5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3%;反 对 138,9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8,2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4%;反 对 134,2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12,8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11、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08,1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9%;反 对 44,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7,4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1%;反 对 415,5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8%;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有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