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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火炬: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火炬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8-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426]号


致: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在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南路 7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新疆火炬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


                                      1
下简称“《延期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十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延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该《延期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延期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 12:30 在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南路 77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安林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2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61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97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49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14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8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1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9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3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新疆火炬关于收购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 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498,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50%;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05%;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 10,487,50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
    (二)《新疆火炬关于签署<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江西中久天然气
集团有限公司持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498,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50%;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05%;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 10,487,50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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