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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火炬:.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4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
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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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
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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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符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八)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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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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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
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视频方式视为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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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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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交所业务规则所列

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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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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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

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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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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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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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

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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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
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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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四十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应当保存上述
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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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

                               15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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