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江荣泰 股票代码:603119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 3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荣泰”、“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 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15个月、13个月或12个月, 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8,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 2 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6,859.525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0 非 金属矿物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43 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5.32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6.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5.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5.58倍,高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3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 (一)下游行业技术路线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其下游市场涉及新能源汽车、电 线电缆、家用电器等领域,公司所处行业技术推动特征明显,技术迭代较快。近 年来,随着云母绝缘材料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市场对绝缘材料在稳 定、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升。耐高温、耐高压、耐电晕、高热稳定和 环保型绝缘材料等产品已成为行业内企业的主要研发方向,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电 池的安全防护应用领域。未来若电芯材料发生重大技术路线变更,将可能减少云 母绝缘材料的应用,公司若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技术升级与迭代变化趋势,不 能及时将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二)潜在竞争者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领域为公司的重要发展方向,为保证材料供应, 下游汽车厂商一般会发展 2-3 家合格供应商。若未来其他竞争对手取得资质认证, 与发行人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发行人不能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并在产 品质量、产品工艺等方面持续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 风险。此外,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可能因为具有一定产业链优势顺势作为潜在竞 争者加入到竞争中,使公司面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三)宏观经济和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的下游市场涉及新能源汽车、电线电缆、家用 电器等领域,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联系密切。目前,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总体稳中 向好,国内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公司下游行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 业务处于稳步增长阶段。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波动较大,上述下游市场规 4 模不及预期等因素致使市场出现需求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即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下同)内,公司主营业务毛 利率分别为 31.46%、34.23%和 35.49%,毛利率稳步上升,主要系公司新能源汽 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产品销售毛利率较高且占比逐年提升所致。公司毛利率主要 受产品售价波动、产品结构变化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波动 等因素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风 险。 (五)应收款项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275.80 万元、16,436.01 万元和 22,266.57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1.03%、43.25%和 43.72%,占比 较高,随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整体呈上升趋势,未来应收账款可能仍将随着生产 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长,如果由于客户经营状况变化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回 收困难,可能导致坏账增加,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云母矿、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材料成本是 公司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 重分别为 56.96%、55.41%和 49.09%,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对公司 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云母矿、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原材料的采购价格 受到下游市场供需关系等影响而波动。公司采购云母矿主要来源于进口,2022 年 受汇率变动和运费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云母矿采购价格有所上升。若未来受到全 球经济环境的影响,上述影响因素将可能导致公司云母矿的采购价格大幅上涨, 同时,若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其他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上涨,且公司 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及时转移给下游客户,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 影响。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 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1288号”批复,同意浙江 荣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167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28,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 6,859.5253万股于2023年8月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浙江荣泰”,证券代码 为“603119”。 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1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荣泰;扩位简称:浙江荣泰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1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8,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0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59.525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140.4747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 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404,747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 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12,595,253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7 (十四)上市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上市指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条第(一) 款,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值)分别为 2,917.59 万元、8,292.81 万元和 12,057.92 万元,累计为 23,268.32 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36,497.57 万元、52,161.68 万元和 66,747.54 万元,累计为 155,406.79 万元。本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标准。 8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21,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梅盛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30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耐火材料生产;电工器材制 造;云母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安全件及自动驾驶模块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C30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下的“C3082云母制品制造” 电话号码:0573-83625213 传真号码:0573-83679959 电子信箱:Public@glorymica.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荆飞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0573-83625213 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葛泰荣,实际控制人为葛泰荣、 曹梅盛夫妻二人。葛泰荣、曹梅盛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6.96%股权,并通过上海 巢泰、上海聪炯间接控制公司 1.38%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38.34%股权。曹梅盛担 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技术官,葛泰荣担任公司董事,上述二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等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葛泰荣先生,195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33040219561204****,大专学历。1984 年至 1987 年 6 月曾任嘉兴市轻工 业公司经理部业务员;1987 年 6 至 2003 年 1 月从事羊毛衫生产销售业务;1994 年 2 月至 2003 年 1 月曾任嘉兴荣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 年 1 月至 2011 年 8 月曾任荣泰有限董事;2005 年 6 月至 2011 年 11 月曾任雷帕司副董事 长;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曾任荣泰科技董事。2021 年 8 月至今担任浙江荣 泰董事。现同时兼任新加坡荣泰董事等职务。 曹梅盛女士,1962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33040219620114****,大专学历,南湖区第五届、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 南湖区第三届政协委员。1982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曾任嘉兴绝缘材料厂技术 员;1987 年 6 至 2003 年 1 月从事羊毛衫生产销售业务;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曾任嘉兴市凤桥工程机械厂董事长兼厂长;2004 年 9 月至 2021 年 8 月历任 荣泰有限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2011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曾任荣泰科技 董事长;2021 年 8 月至今担任浙江荣泰董事长、首席技术官。现同时兼任荣泰 科技副董事长、荣泰汽车执行董事、上海聪炯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巢泰执行事 务合伙人、湖南荣泰执行董事、湖南源臻执行董事、阁劳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加坡荣泰董事、越南荣泰董事等职务。 10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 情况 占发行前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售期限 日期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 通过上海聪炯 间 接 持 股 董事长、 2021 年 8 月- 12.7633 万股; 自上市之日 1 曹梅盛 首席技术 1,252.8626 1,335.8991 6.36 无 2024 年 8 月 通过上海巢泰 起 36 个月 官 间 接 持 股 70.2732 万股 通过上海聪炯 2021 年 8 月- 自上市之日 2 葛泰荣 董事 9,097.7616 间 接 持 股 9,185.1001 43.74 无 2024 年 8 月 起 36 个月 87.3385 万股 2021 年 8 月- 3 葛凡 董事 - - - - 无 - 2024 年 8 月 11 占发行前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售期限 日期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 直接持股自 上市之日起 通过上海聪炯 董事、总 2021 年 8 月- 12 个月,间 4 郑敏敏 682.7589 间 接 持 股 689.7138 3.28 无 经理 2024 年 8 月 接持股自上 6.9549 万股 市之日起 36 个月 2021 年 8 月- 5 魏霄 独立董事 - - - - 无 - 2024 年 8 月 2021 年 11 月 6 邱华 独立董事 - - - - 无 - -2024 年 8 月 2021 年 11 月 7 柴斌锋 独立董事 - - - - 无 - -2024 年 8 月 通过上海巢泰 监事会主 2021 年 8 月- 自上市之日 8 饶蕾 - 间接持股 2.6564 0.01 无 席 2024 年 8 月 起 36 个月 2.6564 万股 通过上海巢泰 2021 年 8 月- 自上市之日 9 杨鸣 监事 - 间接持股 9.6595 0.05 无 2024 年 8 月 起 36 个月 9.6595 万股 通过上海巢泰 2021 年 8 月- 自上市之日 10 金水林 职工监事 - 间接持股 4.3468 0.02 无 2024 年 8 月 起 36 个月 4.3468 万股 副总经 理、财务 2021 年 8 月- 自上市之日 11 荆飞 289.8000 - 289.8000 1.38 无 总监、董 2024 年 8 月 起 12 个月 事会秘书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2020 年 12 月 29 日,荣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湖南源臻将其持有的部分 股权转让给荆飞;2021 年 4 月 16 日,荣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海巢泰和上 海聪炯从湖南源臻受让部分公司股权。荆飞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上海巢泰和上海聪炯为持股平台,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海巢泰与赵书言等 32 名员工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 协议约定赵书言等 32 名员工增资 115.4 万元至上海巢泰;2022 年 3 月 7 日,公 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员工金万洪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向金万洪转让其持 12 有的上海巢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份额;2022 年 3 月 7 日,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员工赵书言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向赵书言转让其 持有的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份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巢泰、上海聪炯和荆飞分别持有公司 212.52 万股、173.88 万股和 289.80 万股,分别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1%、0.83%和 1.38%。上海巢泰、上海聪炯、荆飞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巢泰 企业名称 上海巢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 年 4 月 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1JP7L05H 注册资本 176 万元 实收资本 176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 3424 号 1 幢 3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曹梅盛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经营范围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2 日至 2041 年 4 月 1 日 实际经营业务 无实际经营业务 产能产量 不涉及生产 上海巢泰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曹梅盛 58.20 33.07% 2 丁锡海 8.00 4.55% 3 罗育华 8.00 4.55% 4 张程浩 8.00 4.55% 5 赵书言 8.00 4.55% 6 杨鸣 8.00 4.55% 7 金万洪 8.00 4.55% 8 徐福民 6.20 3.52% 9 郭慧鸣 6.00 3.41% 13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0 王昌波 6.00 3.41% 11 袁忠纯 4.40 2.50% 12 陈团祥 4.40 2.50% 13 江占景 4.20 2.39% 14 沈建群 4.00 2.27% 15 干爱芬 4.00 2.27% 16 金水林 3.60 2.05% 17 姚静 3.60 2.05% 18 饶蕾 2.20 1.25% 19 高峰 2.00 1.14% 20 万永桥 2.00 1.14% 21 陈华军 2.00 1.14% 22 陆锦琪 2.00 1.14% 23 周培学 2.00 1.14% 24 姜月斌 1.80 1.02% 25 车云峰 1.60 0.91% 26 李迎春 1.60 0.91% 27 胡万勤 1.40 0.80% 28 杜赛格 1.40 0.80% 29 欧阳林 1.40 0.80% 30 孙虎 1.00 0.57% 31 唐永章 1.00 0.57% 合计 176.00 100.00% (2)上海聪炯 企业名称 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 年 4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1JP7M28J 注册资本 144 万元 实收资本 144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 3424 号 1 幢 3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曹梅盛 14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经营范围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6 日至 2041 年 4 月 5 日 实际经营业务 无实际经营业务 产能产量 不涉及生产 上海聪炯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葛泰荣 72.33 50.23% 2 葛太亮 13.16 9.14% 3 曹梅盛 10.57 7.34% 4 杨引萍 9.04 6.28% 5 唐万明 8.55 5.94% 6 陈幼兮 7.20 5.00% 7 陈驾兴 7.20 5.00% 8 郑敏敏 5.76 4.00% 9 戴冬雅 5.76 4.00% 10 赵书言 4.42 3.07% 合计 144.00 100.00% (3)荆飞 荆飞先生,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财 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2008 年 9 月至 2010 年 4 月,曾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员;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12 月,曾任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曾任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高级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9 月,历任东方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业务副总监、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荣泰有限财务总监;2021 年 8 月至今任浙江荣泰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上海巢泰和上海聪炯的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上海巢泰和上海 聪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5 理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荆飞的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荆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除上述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上市后施行的股权激励及期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葛泰荣 9,097.7616 43.32% 9,097.7616 32.49%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葛太亮 1,560.1040 7.43% 1,560.1040 5.5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 宜宾晨道 1,512.0001 7.20% 1,512.0001 5.40% 取得发行人股 份 之 日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曹梅盛 1,252.8626 5.97% 1,252.8626 4.4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引萍 1,071.9316 5.10% 1,071.9316 3.83%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唐万明 1,013.8969 4.83% 1,013.8969 3.62%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幼兮 853.4487 4.06% 853.4487 3.0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驾兴 853.4487 4.06% 853.4487 3.05% 12 个月 16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和时投资 772.8000 3.68% 772.8000 2.7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郑敏敏 682.7589 3.25% 682.7589 2.44%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戴冬雅 682.7589 3.25% 682.7589 2.44%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奇克 415.6280 1.98% 415.6280 1.4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自上 海荣泰健康科 崇丘贸易 386.4000 1.84% 386.4000 1.38% 技股份有限公 司取得本企业 股权之日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荆 飞 289.8000 1.38% 289.8000 1.04%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上海巢泰 212.5200 1.01% 212.5200 0.76%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上海聪炯 173.8800 0.83% 173.8800 0.62% 36 个月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取得 超兴创投 168.0000 0.80% 168.0000 0.60% 发行人股份之 日起 36 个月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140.4747 0.50% 售股份 6 个月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 - 6,859.5253 24.50% - 股 合计 21,000.00 100.00% 28,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17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葛泰荣 9,097.7616 32.4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葛太亮 1,560.1040 5.5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3 宜宾晨道 1,512.0001 5.40% 且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 日起 36 个月 4 曹梅盛 1,252.8626 4.4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 杨引萍 1,071.9316 3.8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唐万明 1,013.8969 3.6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陈幼兮 853.4487 3.0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陈驾兴 853.4487 3.0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和时投资 772.8000 2.7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郑敏敏 682.7589 2.4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18,671.0131 66.68% - 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7,0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15.3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24.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5.5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6.03 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2.85 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9 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00.00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600.00 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0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385,700 股,合计 385,700 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55%。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0.43 元(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37 元(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7,240.0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 “中汇会验[2023]8542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00 万股,发行价格 15.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24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10,234.5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005.46 万元,其中股本人 民币 7,000.00 万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90,005.46 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费用名称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6,557.17 审计及验资费用 1,950.00 律师费用 1,113.2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87.7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26.42 合计 10,234.54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 20 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7,005.46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118,985 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503 号), 其审计意见具体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浙江荣泰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21 年度、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 了“中汇会阅[2023]6019 号”《审阅报告》。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 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 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经审阅的 2023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目前的经营情况,如果未来公 司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 司对 2023 年 1-6 月业绩预测以及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预计数) 2022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2,000.00-35,000.00 28,030.67 14%-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000.00-6,500.00 5,488.78 10%-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5,200.00-5,700.00 4,513.17 15%-26%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 公司预计 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 2022 年 1-6 月均呈上 升趋势。 上述 2023 年 1-6 月业绩预测系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新篁 1 19310901040008751 支行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33489999101300027772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24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谢安、蒋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电话:010-66555305 联系人:谢安、蒋文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保荐代表人谢安、蒋文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 作,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谢安:保荐代表人,男,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硕士学历。主 持负责了先惠技术(688155)IPO、荣泰健康(603579)IPO 项目,参与了露笑 科技(002617)IPO 项目,露笑科技(002617)公司债券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 主体的尽职调查和重组改制工作。 蒋文:保荐代表人,男,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 主持和参与露笑科技(002617)IPO、诚意药业(603811)IPO、大胜达(603687) 26 IPO 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主体的尽职调查和重组改制工作。 2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 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泰荣、曹梅盛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28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葛太亮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申报前十二个月入股的股东承诺 申报前十二个月入股的股东超兴创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9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申报前十二个月入股的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三、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行。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0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上海巢泰、上海聪炯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董事、总经理郑敏敏承诺 郑敏敏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 31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荆飞承诺 荆飞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 32 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股东戴冬雅承诺 戴冬雅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郑敏敏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郑敏敏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3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股东陈幼兮、陈驾兴承诺 陈幼兮、陈驾兴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 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服务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服务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34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 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股东杨引萍、唐万明承诺 杨引萍、唐万明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 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 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5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发行人股东和时投资承诺 和时投资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发行人股东崇丘贸易承诺 崇丘贸易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 2021 年 11 月 4 日(上海荣 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本企业股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3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发行人股东张奇克承诺 张奇克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 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饶蕾、杨鸣、金水林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37 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 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 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泰荣、曹梅盛承诺: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 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 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38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 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一、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企业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 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 39 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 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葛太亮、杨引萍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葛太亮、杨引萍承诺: “一、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 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 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0 四、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郑敏敏、戴冬雅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郑敏敏、戴冬雅承诺: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 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 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1 二、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 (三)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 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 42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股东大会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 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 个 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 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 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3 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 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 整)。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 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 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领取的 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 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 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 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44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 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 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浙江荣泰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 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本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 45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 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三、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浙江荣泰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浙江荣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 浙江荣泰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 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三、如因浙江荣泰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浙江荣泰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浙江荣泰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46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停止在浙江荣泰处分红(如有)及领薪(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浙江荣泰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回购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 为止。”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浙江荣泰承诺: “一、本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 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 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 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 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泰荣、曹梅盛作出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47 5 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 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三、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 偿。”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通过巩固和提升主营 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 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立足自身核心技术平台,另一方面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 速推动新产品的商业化进程。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优质客户,提高公 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48 二、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公司在各项内部管理方面,将继续提高包括生产经营、客户资源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管理水平,逐步完善流程,实现技术化、信息 化、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科学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 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 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五、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制定了《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从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9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 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 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履行义务。”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50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 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泰荣、曹梅盛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 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全 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 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信息披露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51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名单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 令》《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 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 的情形,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安排;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相关的任职经历,不属于《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中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证监会系统离 职人员”指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 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 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 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 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 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不存在上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浙江荣泰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52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 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 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 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 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泰荣、曹梅盛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 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 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 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53 (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 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 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 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 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 益。” 4、持有发行人 5%股份以上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股份以上股东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 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 54 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 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 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就各 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一)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东兴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55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 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假材 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 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三)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作为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 计机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针对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6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7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 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 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