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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强: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7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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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强硅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
何意见。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亚强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和《新亚强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已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和
2023 年 5 月 1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告的《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二十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告的《取消议案并增加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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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提案公告》,公司关于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日期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超过两个交易日,持有公司 45.99%股份的股东初琳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离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更,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取消部分提案的议案》,鉴于《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的议案》取消了公积金转增股本安排,因此取消原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2 日,股东初琳提出《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告《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披露前述取消议案及新增临时
提案的情况。除前述取消部分议案和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
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24,311,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5.1119%。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
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8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4,880,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9.8973%。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69,192,16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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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新亚强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新亚强的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7 项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其
中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议案为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1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9%;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1%;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1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8%;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1%;弃权票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0.000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1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9%;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1%;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1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9%;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1%;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1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9%;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1%;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9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994%;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006%;弃权票为 0



                                    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1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9%;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1%;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9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994%;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006%;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1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8%;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1%;弃权票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9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959%;反对票为 20,46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006 %;弃权票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6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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