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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强: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21  

                                                    证券代码:603155              证券简称:新亚强           公告编号:2023-032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0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8            -         2023/6/29         2023/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5,562,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5,562,00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8            -          2023/6/29         2023/6/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90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7-88262288

    特此公告。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