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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望变电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望变电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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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
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和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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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照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当有 2 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委员具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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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需回避讨论议题的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自行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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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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