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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望变电气: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长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
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相关
工作组的成员由战略发展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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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按照以下流程做好对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
估,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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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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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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