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快克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30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拟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我们
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
2、对《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行权期内为 173 名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 84.1238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9 名预留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 8.1198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对《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22 名激励对象均已
满足《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为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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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明 万文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