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5月修订)2023-05-23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监事会议事规则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
会议事示范规则》和《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
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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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
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
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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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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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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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能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
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在报经公司所在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
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十五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
复和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
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
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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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即使召开临时会
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于
会议召开两日前,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
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
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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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须由监事会拟定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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