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
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
进行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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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
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适宜担
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裁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
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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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
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
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
方式。紧急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
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
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
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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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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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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