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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27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1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30             -              2023/7/3         2023/7/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3,523,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028,450.00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30            -            2023/7/3         2023/7/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爱信达教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含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135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471-6268890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