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航科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航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立航科技)第 04 号
2023 年 11 月 17 日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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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 3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3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 5
三、结论性意见 ....................................................................................... 6
第二部分 结 尾 ......................................................................................... 7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 7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 7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立航科技)第 04 号
致: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成都立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立航科技”)的委托,担任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调
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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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意见书
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其声明、假
设以及相关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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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成都立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资格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行使。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载明,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中,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114
名调整为 101 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60 万股调整为 158.7 万股。公司
相关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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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6 月 7 日收市后
的总股本 78,430,82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 10,588,160.97 元。
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事项取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 在《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了《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从而导致公司的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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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和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公告公示期满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减资
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的要求。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1,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后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回购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办理减少注册资
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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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郭成刚律师、许志远
律师、刘麟律师。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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