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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翔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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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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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22 日

致: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1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东海大道 2887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同时,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6,354.774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61.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414.639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1.5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一)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 2022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 2022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的议案》;

    (八)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以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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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上述第(四)、(六)、(八)、(十)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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