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3-06-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北江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江瀚新材对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工
作年限满一年;(3)本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尚未偿还的公司借款;(4)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5)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规定的关联方。
二、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建立总额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员工借款池,以有息借款方式向有购房或紧急资金需求的员工提供财务资助,
个人借款额度上限为借款人最近一年税前收入的 1.5 倍且不超过 30 万元。具体事
宜以《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员工借款
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二)借款用途
被资助对象借款目的仅限于以下用途:(1)员工本人在工作地及周边购买自
住房,包括归还银行购房贷款及支付购房首付款;(2)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发
生重大疾病、事故等方面的紧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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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期限
员工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四)借款利息
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
体以借款协议为准。
(五)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
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1、额度限制。公司制定了员工借款总额和个人借款额度,总额度上限为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个人借款额度上限为借
款人最近一年税前收入的 1.5 倍且不超过 30 万元,风险敞口较小,如产生坏账对
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2、资格审查。公司根据《员工借款管理制度》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其系基于合理资金需求提出借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薪酬扣减。公司与借款人在财务资助协议中约定,可在其薪酬中分期扣减,
直至还清全部借款。
4、借款人如在还款期限内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因员工个人原因导
致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退休等),应
在办理离职手续前清偿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相关审批程序与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制度>并
对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为员工提供资助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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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有息借款方式向有购房或紧急资金需求的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个人借款额
度上限为借款人最近一年税前收入的 1.5 倍且不超过 30 万元。
公司向有需要的员工提供购房及紧急资金周转借款,可以帮助员工解决困难,
提升员工忠诚度和企业凝聚力,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利于公司发展。本次财
务资助总体金额相对较小,并实施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
助对象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财
务资助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涉及关联交易,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决策权限和程序合法合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此损害公司利益,也不存在任
何经营异常的迹象。监事会对该事项无异议,我们将持续保持对财务资助及其他重
大事项的关注,切实保护公司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对公司发展
有益;财务资助对象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构成关联交易;
财务资助对象具备还款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对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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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员工
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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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宁 张铁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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