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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8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强化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
         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
         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
         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就相关事项做出决
           议,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