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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8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
         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以及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
             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