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亚光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8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
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以及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
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