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
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适用本规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内部董事、外部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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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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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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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告之前,与会委
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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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工作规则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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