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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懋科技:华懋科技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11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79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82 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华懋
(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懋科
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5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
发行,期限为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 10.50 亿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
用 ( 含 增 值 税 ) 11,686,500.00 元 后 , 本 次 发 行 可 转 债 实 收 募 集 资 金 为
1,038,313,5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34,465,149.5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3]第 ZA1522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对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并已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和保荐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
相关职责。

    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华懋(厦门)新 兴业银行股份有
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杏林 129950100100746172           344,443,500.00
限公司          支行

华懋(厦门)新 中国建设银行股
材料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厦门 35150198100109603306         487,600,000.00
限公司          杏林支行

华懋(厦门)新 中信银行股份有
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8114901013500186074          150,410,000.00
限公司          营业部

华懋(厦门)新 中信银行股份有
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8114901012700186075           55,860,000.00
限公司          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
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刚、董本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第 2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
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不
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监管工作及干预影响审核等,遵守廉
洁从业相关规定。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经三方同意销户且账户
注销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