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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振家居: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2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和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
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本委员会推选,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本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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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七)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使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
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结果;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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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
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
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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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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