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振家居: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1-22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本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经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亚振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生效)
2023 年 11 月 20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 2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3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 4
第六章 附 则 .......................................................................................... 4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在公司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
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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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
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
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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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监事会应于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传真或邮件的形式通
知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前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的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在至少二分
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
名,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监事职权。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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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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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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