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集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5-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名称: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司
联系方式:0755-226630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建亮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
心大厦 35 层
联系方式:0755-22663026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恩亮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
心大厦 35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071
号”批准,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锦泓集团”)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568,563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 9.19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6,472.5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31.56 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45,340.95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
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
划。 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现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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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及相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关当事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诺事项。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相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履行情况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该等内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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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
量。 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锦泓集团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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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锦泓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锦泓集团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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