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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威股份: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纽威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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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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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苏兆律意字(2023)第 0928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苏合

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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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交易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

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

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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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关于<苏州

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二)2023 年 8 月 30 日,公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公司独立董事黄强、周玫芬、高钟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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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情形。

    (五)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9 月 9 日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苏州纽

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确认本次列入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批

准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七)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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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公司独立董事黄强、周玫芬、高钟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

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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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

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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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

    (三)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且不在下列任一期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本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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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 13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331.48 万股,

授予价格为 7.3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

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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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纽威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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