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纽威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9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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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苏兆律意字(2023)第 0928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苏合
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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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交易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
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
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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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关于<苏州
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二)2023 年 8 月 30 日,公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公司独立董事黄强、周玫芬、高钟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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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情形。
(五)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9 月 9 日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苏州纽
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确认本次列入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批
准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七)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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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公司独立董事黄强、周玫芬、高钟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
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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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
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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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
(三)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且不在下列任一期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本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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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 13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331.48 万股,
授予价格为 7.3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
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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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纽威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黄 勤 张知烈
吴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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